国有企业出现腐败,原因是公有制还是产权制度?

国有企业出现腐败,原因是公有制还是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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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改革和产权制度的建立,却从法律上否定了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的要求,从而也否定了劳动者作为生产主体的权利。这就是国企腐败难以制止且层出不穷的原因了。

  国企产生腐败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例如,茅于轼就发表了《中国需要继续破除“公有制迷信”》(价值中国网-http://www.chinavalue.net/Finance/Article/2016-1-20/204438.html)的文章,认为公有制一是降低了社会效率,二是内部贪污腐化,因而提出了“财产不可公有”的观点。

  改革后国企出现腐败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在《国企改革新思路》(卫祥云著,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年4月出版)一书中卫祥云谈到“今天的国企不但数量大幅减少,其规模和盈利能力也今不如昔,而私企和外企早已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力量。《物权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也成为市场经济的有力保障。但是一个严峻的问题是,在经济改革的同时,腐败、不公平现象也非常严重。”认为国企所以存在腐败、低效率、不分红等问题,虽与国企内部的治理结构有关,但根源在于“政府仍然牢牢掌控着经济主导权”。

  那么,为什么改革后的国有企业会出现“内部贪污腐化”的问题呢?

  今日在公众号上传文章之前,对《国企改革论丛(27):国企改革改进派理论及其批判》一文进行了检查和修改。此文主要是探讨和批判国企改进派理论主张的文章。文章探讨了改进派的股份制改革理论实际上存在着严重的硬伤,所谓公有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可以解决国有企业问题是不现实的。

  谁都知道,股份制是一种产权制度,它所体现的基本原则是“谁投资谁经营”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产权,不过是“资产所有权”的简称。而资产所有权则是资产所有者的权利要求,它表现在两个方面:在管理上体现的是资产管理权,即由资产者当家做主;在分配上体现的是资产分配权,即要实现按资分配。因此,股份制的第一个性质是它是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企业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三大特点:

  单纯的资产所有者已经被消灭,劳动者在占有自己劳动力的同时成了资产所有者。但是,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因此,单个劳动者作为资产所有者是不完整、不独立的;而在另一方面,由于生活消费个体性的存在,单个劳动者作为劳动所有者是独立完整的。只有独立完整的劳动所有者,没有独立完整的资产所有者,这是公有制企业区别于资本主义企业或私营企业的第一个基本特点或特征。

  生产资料公有制实现引起的每二个变化是:由于生产资料是公共所有,劳动者在资产所有方面是无差别的(至少在同一个企业,劳动者在资产所有方面都是相同的),因此,所谓的资产所有权在社会主义生产中已经失去了意义;另一方面,由于生活消费个体性的存在,劳动者在消费需要和劳动投入方面存在着差别,能不能反映这种差别并满足由此差别决定的不同利益要求(即对劳动所有权的基本要求),成为社会主义生产能否正常发展的关键。因此,在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劳动所有权,而不是资产所有权。这是公有制企业区别于资本主义企业或私营企业的第二个基本特点或特征。

  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引起的第三变化是,由于公有的生产资料具有大范围的整体性。因此,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单个企业不能作为独立的生产资料实体存在和发展,而只有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与前面两个方面的特点相联系,公有制企业,只有人格化的劳动所有者,不存在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不存在资产所有权的利益要求,只存在劳动所有权的要求。因此,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需要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公有制企业,只能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而不能作为独立的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

  了解股份制的社会性质,明确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特征,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什么样的公有制,只要是采用股份制形式,它都不可能成为体现劳动所有者权利要求的形式,都不可能实现劳动所有权。因此,股份制作为产权制度的典型形式,无论采用何种组合方式,都不可能成为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因为它不可能满足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消灭资产所有权和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本质要求。

  国有企业由于其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而国有企业的员工无论是以个体形式出现,还是以集体形式出现,都不是完整的、独立的资产所有者,都没有权利用国有资产来承担经营责任。因此,单个的公有制企业或国有企业是不可能作为独立的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的,所谓的“自负盈亏”只是一句空话;国有企业缺乏完整独立的产权主体,连规范的生产主体都是不存在的,又怎么谈得上“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呢?

  由国有国营的国有企业到采用股份制形式的国有企业,其实质变化是由国家经营转变为企业经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国营的国有企业虽然缺乏效率,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管制,国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容易产生腐败;而在采用股份制条件下,采用企业经营的国有企业,由于企业经营的权利落入了个人手中,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出现损公肥私,化公为私的行为,是具有必然性的。因此,改革后的国有企业不出现腐败是不可能的。事实上国企的腐败每天都在发生着。十八大之后,为什么反腐败的力度很大,而腐败仍然层出不穷?这是因为病态的制度模式始终没有能够改变,因而难以根治。

  不仅如此,采用股份制形式的国有企业,如果允许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参股,即形成所谓的混合所有制形式,那么,这些股份制企业就可能成为管理人员与这些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谋取利益的工具。原因很简单,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因为本来不存在独立完整的资产所有者,没有真正的人格化的产权主体,在这种事实上是“主体缺位”的情况下放手让企业经营,甚至让外资或私企参与经营,客观上为腐败分子及私有主体蚕食国有资产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一个倡导人人发财致富的市场环境中,期望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对国有企业真正负责,从经济上来说,是不现实的。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到,真正造成国有企业严重的贪污腐化的原因,并不是什么公有制,不是国家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而是与公有制、与国有企业不相适应的产权制度,是那些不了解公有制基本特点,却在倡导产权改革的经济学家,是这些经济学家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误导。

  国有企业存在唯一的生产主体,那就是劳动所有者。他们才是唯一可以承担生产经营结果的所有者。只是劳动者要成为生产主体,需要建立与劳动所有者相适应的劳权制度。而产权改革和产权制度的建立,却从法律上否定了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的要求,从而也否定了劳动者作为生产主体的权利。这就是国企腐败难以制止且层出不穷的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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