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医药大学“纪委”对一个“违法”党员仅进行“诫勉谈话”合乎规定吗?

河南中医药大学“纪委”对一个“违法”党员仅进行“诫勉谈话”合乎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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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纪委”对一个“违法”党员仅进行“诫勉谈话”合乎规定吗?

今天下午,河南中医药大学一马姓女工作人员来电话:对被举报人的处理结果是进行“诫勉谈话”。没有说明这样处理的根据是什么。

什么是“诫勉谈话”?有这项处理规定吗?是表扬?是批评?还是不批评也不表扬?

搜索后知道:

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汲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具体的制度和实施细则由各个单位参照中央文件分别制定。
 
哦。原来这就是河南中医药大学纪委调查两年后的对一个违法党员的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出来前,该校纪委不处理。该校纪委就是这样的“纪在法前”?法院判决出来后,依然没有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该校纪委仅仅提醒提醒被举报人,让她防微杜渐就行了。被举报人遗弃未成人,连抚育费都不支付,作为一个母亲,她要怎么做,才算比目前的性质更恶劣呢?该校纪委就是这样“纪在法后”的。
 
问马姓工作人员是否有书面的处理结果,对方说没有。还说如果处理结果不满意欢迎继续举报。
 
如果“诫勉谈话”也算是依纪处理的话,应该没有比这个处理再轻的了。这个处理结果能达到教育被举报人的作用吗?

该校纪委是不是应该把他们的调查材料有让举报人看看是真的还是假的,也“质证”一下。
 
让大家看看,才有可能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纪委收集的证据如果不真实怎么办?
 
法院判决出来前,该校纪委就搞错了,他们不处理,还超期了,违反了相关90天结案时间规定。看来,该校纪委也会出错。
 
所以,为了保证该校纪委这次不再出错,他们的办案材料,完全有公开的必要。河南中医药大学纪委对“违法”党员适用“诫勉谈话”的根据是什么呢?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吗?
 
从处理结果看,河南中医药大学纪委并不把其党员的违法行为当回事儿,并没有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当回事儿。不把这些当回事儿,他们又把什么当回事儿呢?
 
该校纪委为什么会这样呢?
 
难怪,被举报人,在法庭上,常常提到他们的“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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