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离婚是否为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

【以案释法】离婚是否为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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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黄某与张某1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一子张某2。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恶化,二人分居生活,张某2跟随母亲黄某共同生活,与父亲张某1分开居住。在此期间张某1外出打工生活,未支付张某2抚养费,且在生活上未对孩子给予照顾、关心和教育,张某2生活开销一直由黄某承担。黄某因身体原因收入不稳定,多次向张某1索要孩子抚养费未果,遂以张某2为原告,以自己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诉至法院,要求张某1支付抚养费。

案件评析

此类案件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因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分别财产制的,由于财产的个人所有性质,夫妻须以各自的财产履行自己抚养子女的义务,而在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之间,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抚养子女,但工资收入属夫妻共同的财产,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由此可以认定另一方亦履行了抚养子女的义务,因此子女没有理由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夫妻分居生活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是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其财产状态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都不能否定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故子女有权要求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未规定主张抚养费必须以离婚为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强制性的,不论夫妻是否离婚,对孩子的责任与爱不应随夫妻关系是否破裂而随之消逝,破裂的婚姻已经给孩子带来伤害,作为父母更应当自觉履行抚养义务,让孩子的成长多一分关爱与保障。当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都有权请求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履行抚养义务,其所享有的该项请求权,并不以父母是否离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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