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复仇议 作者:柳宗元 唐

驳复仇议 作者:柳宗元 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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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复仇议》是唐代文学家柳宗元创作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它针对谏官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作者认为,陈子昂的《复仇议》中的观点是矛盾和不足取的,进而提出了个人的见解。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父亲的仇人,然后到官府自首。对于这样一个案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的处理意见。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驳了这种观点,认为这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他引经据典,说明这种主张自相矛盾,背礼违法,造成混乱。文章虽然从维护封建的“礼”与“法”的尊严出发,调和为亲报仇与守法之间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却侧重于说明官吏违法杀人应当受到惩处这个观点,对人民群众反抗暴虐官吏的行为客观上予以支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护的社会现实。全文观点鲜明,分析透彻,逻辑严密。
作品名称
驳复仇议
创作年代
唐代
作品体裁
奏议
作 者
柳宗元
作品出处
《柳河东文集》

目录

  1. 1 作品原文
  2. 2 注释译文
  3. 词句注释
  1. 白话译文
  2. 3 创作背景
  3. 4 作品鉴赏
  1. 文学赏析
  2. 名家点评
  3. 5 作者简介

作品原文

驳复仇议
臣伏见天后时1,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2,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3,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4;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5”。臣窃独过之6
臣闻礼之大本7,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8,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9。旌其可诛,兹谓僭10;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11,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12,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13,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14,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15,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16,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17,枕戈为得礼18,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19,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20,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21,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22,是悖骜而凌上也23。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24,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25:“调人,掌司万人之仇26。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27:“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28,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29,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1]

注释译文

词句注释

  1. 伏见:看到。旧时下对上有所陈述时的表敬之辞。下文的“窃”,也是下对上表示敬意的。天后:即武则天,名曌,并州文水(今山西省文水县)人。唐高宗永徽六年被立为皇后,李治在世时即参预国政。后废睿宗李旦自立,称“神圣皇帝”,改国号为周,在位十六年。中宗李哲复位后,被尊为“则天大圣皇帝”,后人因称武则天。
  2. 同州:唐代州名,辖境相当于今陕西省荔、合阳、韩城、澄城、白水等县一带。下邽(guī):县名,今陕西省渭南县。
  3. 赵师韫:当时的下邽县尉。
  4. 陈子昂: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四川省射洪县)人。武后时曾任右拾遗,为谏诤之官。旌(jīng):表彰。闾:里巷的大门。
  5. 国典:国法。
  6. 过:错误,失当。
  7. 礼:封建时代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泛称。
  8. 贼虐:行凶杀人。
  9. 黩(dú)刑:滥用刑法。黩,轻率。
  10. 僭(jiàn):超出本分。
  11. 制:制定,规定。
  12. 刺谳(yàn):审理判罪。
  13. 原:推究。端:原因。
  14. 公罪:违反国法之罪。
  15. 州牧:州的行政长官。
  16. 蒙冒(mào):蒙蔽,包庇。
  17. 戴天:头上顶着天,意即和仇敌共同生活在一个天地里。《礼记·曲礼上》:“父之仇,弗与共戴天。”
  18. 枕戈:睡觉时枕着兵器。
  19. 介然:坚定的样子。自克:自我控制。
  20. 谢之:向他道歉认错。
  21. 愆(qiàn):过错。
  22. 戕(qiāng):杀害。
  23. 悖(bèi )骜(ào):桀骜不驯。悖,违背。骜,傲慢。
  24. 邦典:国法。
  25. 周礼》:又名《周官》,《周官经》,儒家经典之一,内容是汇编周王室的官制和战国时代各国的制度等历史资料。
  26. 调人:周代官名,负责排解纠纷的官员。
  27. 春秋公羊传》:即《公羊传》,《春秋》三传之一。子夏弟子公羊高作。
  28. 推刃:往来相杀。
  29. 斯狱:这种案件。 [1]

白话译文

臣看到文献说,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处以死罪,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臣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臣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采取的方式则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乱杀,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破坏礼制太严重了。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以此作为法则行吗?大凡圣人制定礼法,是透彻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
当时如能审察案情的真伪,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礼制的运用,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法律规定的罪行,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施展他当官的威风,残暴地处罚无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这件事,上下互相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而徐元庆却能够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视为奇耻大辱,把时刻不忘报杀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礼制,想方设法,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膛,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遗憾,这正是遵守和奉行礼义的行为啊。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还有什么理由要把他处死呢?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是犯了死罪,赵师韫杀他,那就并不违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错杀,而是因为犯法被杀。法律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律,又杀害执法的官吏,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应该把这种人抓起来处死,以此来严正国法,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还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局面靠谁来救呢?”这是对礼的认识太模糊了。礼制所说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伤呼号而又无法申告;并不是指触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而所谓“他杀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杀掉他”,不过是不问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胁弱者罢了。这种违背圣贤经传教导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上说:“调人,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有反过来再杀死对方的,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的报复行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杀不止的祸害的。”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赵师韫杀死徐元庆的父亲、徐元庆杀死赵师韫,就合乎礼制了。而且,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范围,克尽孝道,为义而死,这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啊。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但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制的建议,不能作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请把下臣的意见附在法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凡是审理这类案件的人,不应再根据以前的意见处理。谨发表上面的意见。 [1]

创作背景

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邽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邽县尉赵师韫杀害。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过了很久,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对于这个案件,当时朝中有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应赦免他的罪;而时任右拾遗的陈子昂则上书《复仇议状》,他认为按照法律,擅自杀人要处死。因此他建议应当对徐元庆依法论死,然后再对他替父报仇的行为予以表彰,并将此案编入国家律令。
后来的柳宗元对此则持不同意见,为了驳斥陈子昂的主张,他写下这篇《驳复仇议》。 [2]

作品鉴赏

文学赏析

柳宗元的这篇《驳复仇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既名为“驳”,就需要在了解对方论点的基础上,逐一加以辩驳,这对文章的逻辑性要求极高。陈子昂的议论,情理兼顾,颇得人心,在此情况下要提出驳议,其难度可想而知。柳宗元此文条分缕析,声情并茂,可谓辩驳文章的上乘之作。
文中先举徐元庆为父报仇事,再列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间,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为父报仇是礼,杀人偿命是法,当礼与法看似发生矛盾时,陈子昂的建议不能不说是两全之策,时人都表示赞赏,而柳宗元却总驳一句:“臣窃独过之。”其论据为:首先,礼与刑的基本作用都是为了“防乱”,两者在根本上其实并不矛盾,因而“旌与诛莫得而并焉”,“穷理”与“本情”,“统于一而已矣”。在此前提下,文章提出事情发生的两种可能性:要么元庆之父并未犯下死罪,则师韫之诛,必然违法,元庆报仇,是守礼行义,当旌;要么元庆之父罪本当诛,则师韫之诛,完全合法,元庆报仇,是悖骜凌上,当诛。两种情况,非此即彼。如此,陈子昂的两全之策,便暴露出逻辑上的不合理处。接着,文章指出陈子昂“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的说法源于对“礼”的错误理解,认为礼对于“仇”的规定,已决定了其冤屈无告的性质,因而“彼杀之,我乃杀之”的行为,既不合于“礼”,当然也不合法。文章又引经据典,指出判断是非的标准取决于元庆之父是否确实犯罪,以及执法者是否按法律规定行事,为前面“旌与诛莫得而并焉”的观点提出佐证,进一步增强了文章的说服力。最后,文章提出自己的意见:元庆服孝死义,合礼也合法,当旌不当诛。文章抓住礼与法“其本则合,其用则异”这一前提立论,条理清晰,思绪流畅,极易引起读者共鸣。
文章除了以极强的逻辑性见长之外,在文字方面也极具特色。举元庆之事,概以“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八字;说圣人之制,统以“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十二字,言简意赅,语句铿锵。文中假设元庆之冤情,语语相递,饱含激情,令人读之血脉贲张;假设师韫之合法,则言语舒张,以理相示,又使人气缓心平,可谓情理相济,辞短意长。 [3]

名家点评

南宋黄震《黄氏日抄》卷六十《驳复仇议》:武后时,徐元庆手刃父仇。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著为令。驳谓旌与诛,莫得而并,当考正其曲直,所论甚精。合与昌黎《复仇》参看。
明代茅坤《唐宋八大家文钞》:“此议即韩公不可行于今半边。而精悍严紧,柳文之佳者。”又引唐顺之云:“此等文字极严,无一字懒散。”又曰:“理精而文正,《左氏》、《国语》之亚也。”
明末孙琮《山晓阁唐宋八大家选·柳柳州集》卷一:前半幅说旌与诛不可并用;后半幅说宜旌不宜诛。盖前半是论理,故作两平之论;后半是论事,故作侧重之语。前半写旌诛不可并用,妙在中幅分写得明畅;后半写宜旌不宜诛,妙在引证得的确。
清代吕留良《晚村先生八家古文精选·柳文精选》:专在驳子昂旧议,只是旌诛莫得而并一句,一番洗剔,一番精彩,旧议真成粉碎。
清代林云铭古文析义》二编卷六:徐元庆已议旌,则父仇当复,何待再问。然施于百姓相杀,即不必诛,亦不必旌可也。乃赵师韫为县尉,则天子之吏,吏杀人而听复仇,将来为吏者,必不敢杀人,且杀人亦必不胜被杀矣。子玮之议,为防乱计,出于不得已。不知国家大柄,全在礼刑,二者以为劝戒之用,旌所以明礼,诛所以明刑,岂可施之于一人之身乎?柳州此议,当把韩昌黎复仇状参看,方见其妙。昌黎亦引《周礼》、《公羊》二说,与柳相同。但谓《周官》可行,《公羊》不可行,以为官可诛,异于百姓之相杀耳。又引《周官》云,凡报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等语,柳州虽以公羊不受诛之说为断,玩其前段所云“上下蒙冒,吁号不闻”二句,是推究元庆未下手之先,以师韫妄杀之罪,上闻于州牧,刑官不为伸理,因激而手刃。是与《周官》所云:“书于士,杀之无罪”二语吻合,所谓原始而求其端者此也。况为治贼虐者杀无赦,与为子贼虐无异。则《公羊》之说不可行而可行,旌诛并行,不应为典,自是确论。
清代何焯义门读书记》卷三十五:驳陈有余,若折典法之中,则必待韩议而后定也。李云:“两下相杀及以上诛下,韩辨别分明,柳则质为一条而已。合此两篇义与词观之,便定韩、柳优劣。或言柳议过韩者,不知文者也。”
清朝康熙皇帝《御选古文渊鉴》卷三十七:“挈出‘刑’、‘礼’二字,并提作骨,驳辨至为精核。”又引真德秀云:“退之亦有《复仇》之议,终不若子厚此文明白痛快。”
清代吴楚材吴调侯《古文观止》卷九:看叙起“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八字,便见得宜旌不宜诛。中段是论理,故作两平之言。后段是论事,故作侧重之之语。引经据典,无一字游移,乃成铁案。
清朝乾隆皇帝《御选唐宋文醇》卷十七:韩愈《复仇议》曰:“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申尚书省;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盖谓不为定律,而使朝士引经以断也。”宗元之议。则谓当仇不当仇,自有一定,更为明白。自明代至今,凡父祖被人杀,子刊、救护,登时杀其人者勿论,非登时并予杖。其报仇杀官吏如此篇所云者,律无明文,非无明文也,其不当仇欤!自以杀本管官,律论不待言也,其当仇欤!则即用此律科断,亦不待言也。然则宗元之议,今实用之矣。
清代沈德潜《唐宋八家文读本》卷七:理无两是,旌与诛,判事非以行赏罚也,天下有是非、赏罚并行之理哉?元庆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宜旌不宜诛明矣。前半论平旨侧后见元庆非敌仇王法之人,论悬日月可以不朽。
清代过珙《古文评注》评语卷七:只“旌诛莫得而并”一句,便已驳倒,以下设为两段议论,深明旌诛所以不可并处,更明白痛快,萧、曹恐亦无此卓识。
清代浦起龙古文眉诠》卷五十二:元庆之事往矣,此因检阅成例,见陈拾遗议并用诛旌而驳之,以旌诛不并施立论柱,以宜旌不宜诛归论旨,韩状深浑,柳议严肃。
晚清王文濡《评校音注古文辞类纂》卷十六引方苞云:“谤誉《段太尉逸事状》、《乞巧文》,皆思与退之比长而相去甚远,惟此文可肩随。”又引刘大櫆云:“子厚此等文虽精悍,然失之过密,神气拘滞,少生动飞扬之妙,不可不辨。”又引曾国藩云:“子厚此议最为允当。” [4]

作者简介

柳宗元(773年—819年),唐代文学家、哲学家,字子厚,祖籍河东(今山西省永济市),世称“柳河东”。贞元九年(793年),柳宗元二十一岁进士及第,授校书郎。二十六岁又中博学宏词科,调蓝田尉,升监察御史里行。与刘禹锡等参加主张改革的王叔文集团,任礼部员外郎。“永贞革新”失败后,被贬为永州司马。后迁柳州刺史,故又称“柳柳州”。与韩愈倡导古文运动,同被列入“唐宋八大家”,并称“韩柳”。散文峭拔矫健,说理透彻。山水游记多有寄托,尤为有名。寓言笔锋犀利,诗风清峭幽远。著有《河东先生集》。 [5]
参考资料
  • 1. 吴楚材.《古文观止译注评 下 全2册》.北京:现代出版社,2017年1月:第121页—第124页
  • 2. 许文畅,宋学峰译注.《古文观止》.吉林:长春出版社,2016年1月:第300页
  • 3. 王步高、丁帆主编.《大学语文(修订本)》.江苏: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220页—第221页
  • 4. 高海夫.《唐宋八大家文钞校注集评 柳州文钞》.陕西:三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301页—第1304页
  • 5. 萧涤非 等.唐诗鉴赏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3: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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