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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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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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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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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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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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以及集会的权利、抗议的权利和请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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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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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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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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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持有与携带武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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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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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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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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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驻扎;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允许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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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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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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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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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不合理的收押,并载明须有基于相当理由,由中立的法官或裁判官裁定的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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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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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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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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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公诉须经由大陪审团起诉与征收的规则,保护正当程序的权利,并禁止自证己罪和双重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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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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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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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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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接受迅速、公平、公开及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包括告知被指控之罪、与原告对质、取得证人与聘请律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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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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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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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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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普通法,规定在特定民事案件中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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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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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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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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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过高的罚款与过高的保释金,及禁止施予残酷且不寻常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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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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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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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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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在宪法中未列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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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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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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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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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宪法未授予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利保留给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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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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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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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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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各州免受他州公民或不住在州内的外国人起诉,奠定主权豁免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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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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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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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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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总统选举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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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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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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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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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奴隶制和强迫劳役,除非是作为犯罪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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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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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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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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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公民权,包含特权或豁免权条款、正当程序条款、平等保护条款,并处理内战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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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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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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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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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不能由于种族、肤色、或以前曾服劳役而遭受剥夺,此时尚不包括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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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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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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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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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联邦政府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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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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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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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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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代表各州的美国参议员必须由民众直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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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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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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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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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禁酒令,禁止在美国国内制造、运输酒类(后被第二十一修正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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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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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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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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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选举权不因性别而受限,即确立女性的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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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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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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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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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国会与总统的上任日期与任期(前者在1月3日,后者在1月20日),被称作“跛脚鸭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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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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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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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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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第十八修正案,并禁止违反关于酒精的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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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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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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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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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一个人可以被选为总统的次数:一人不能被选为总统超过两次,以及在他人当选任期中担任了两年以上者,不能当选超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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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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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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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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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首都华盛顿特区在选举人团中指派代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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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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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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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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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因为没有支付人头税而撤销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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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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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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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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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泰勒先例编纂成为法例,定义总统继任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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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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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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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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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年龄18岁以上之人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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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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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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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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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影响国会薪资的法律生效,直到下一任的代表被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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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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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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