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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鸦片战争爆发180周年。180年前,英国以林则徐虎门销毁鸦片等为借口,悍然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强迫中国割地、赔款,签订不平等条约。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近代中国开始蒙受殖民主义的祸害,除了遭受战争暴力之苦外,还被迫签订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正是通过不平等条约,西方殖民主义者建立了侵损中国主权、对中国行使“准统治权”的特权制度,使近代中国的独立和完整徒有其表。近代中国的半殖民地性质,主要体现在那些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之中。
推行种族主义的强权逻辑
作为一种不人道的制度,殖民主义以种族主义和强权政治为其鸣锣开道。种族主义是殖民主义的内核,强权政治是推行殖民主义的手段,两者共同构成了西方殖民主义者欺凌弱小民族的霸道逻辑。
西方殖民主义者认为,“自古以来人类就分成低等人种和高等人种”,“前者没有达到文明的能力,注定成为剥削的对象,后者是文明的唯一代表者,负有剥削前者的使命”。在他们看来,只有基督教国家是文明国家,而只有“属于文明国家之列”才能成为国际大家庭的成员。签订《望厦条约》的顾盛声称,国际法“仅只是基督教世界的国际法”,对基督教世界以外的国家,只有通过“武力,或恐怖强加给他们”的条约,才能与它们“交往”。总之,中国没有资格享受文明国家的权利,正如马克思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所揭露的,殖民者要“教训中国人尊重英国人,英国人高中国人一等,应该做他们的主人”。
以种族主义为内核的殖民主义建立在暴力基础上,“殖民地是用火与剑抢夺来的”。在中国,早在鸦片战争之前,西方朝野便无所顾忌地鼓动和宣传战争。英国首任商务监督律劳卑有着我行我素的强权倾向,履任后极力主张“采取威严的态度而且有力量执行所提出的威胁”,叫嚷要对一个毫无防御的民族施以“一场流血战争的所有恐怖”,使用“逼签一项条约所需要的全部手段”。显然,战争暴力已成为西方殖民者最喜欢的手段,成为他们在华建立条约制度的前提。
列强历次对华战争都具有殖民战争的鲜明特点,体现了殖民者毫无理智的非人道的残暴。恩格斯揭露英军在印度的行为时说:“抢劫、暴行、屠杀——这在任何别国军队里都是已经严格禁止和完全排除了的行为”,却是“英国士兵由来已久的特权,是他们的合法权利”,也是“英国军队永远洗不掉的耻辱”。西方军队在华暴行与他们在其他殖民地的罪恶行径如出一辙,马克思当时便撰文披露,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英国士兵只是为了取乐就犯下了滔天的罪行”,如“强奸妇女,枪挑儿童,焚烧整个整个的村庄”,等等。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广州城的无辜居民和安居乐业的商人惨遭屠杀,他们的住宅被炮火夷为平地,人权横遭侵犯”,这一切都是在荒唐的借口下发生的。
西方殖民者将战争视为天经地义,发动战争的借口也可以随意编造,信口雌黄。如英国发动鸦片战争时,除了对所谓在华英侨遭受的损害、对英国“国主”遭到的亵渎等“要求赔补和昭雪”之外,更提出一个荒诞不经的理由:因中英相距遥远,英国政府不能等候中国政府答复,必须采取“刻不容缓”的步骤,以免延误“予以满意解决的迫切需要”。诸如此类,不一而足。美国历史学家海斯指出,“近代史里最大的悲剧是没有能在国际关系中以公理代替强权”。正是通过战争和武力威胁等手段,西方列强在中国建立了不平等的条约体系。马克思指出,《南京条约》与《天津条约》等均是“在炮口下强加给对方的对华条约”,它们改变了文明国家“应该遵循的原则”,是“强加给中国政府的”。额尔金谈到《天津条约》时也说,这些条约是“用手枪抵在咽喉上逼勒而成的”。正是在这种环境中,近代中外条约关系不可避免具有殖民主义性质。
对半殖民地实行“准统治权”
宗主国对从属于自己的国家、民族和地区实施控制和奴役,根据程度不同,可分为直接行使“统治权”和间接行使“准统治权”两种形式,即人们所熟知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近代中国属于列强间接行使“准统治权”的半殖民地。其显著特点,便是以中外条约这一国际法律形式作出规定,建立权利义务不平等的畸形关系,由此在相当程度上实施主权意义上的侵夺和控制。
中国作为半殖民地大国,列强强加的条约体系最为完整,构建了控制和奴役中国的完整体系。
从司法上看,列强通过领事裁判权的条约规定,攫取了在华侨民的司法管辖权。本来,对领土内包括外国人在内的所有人行使属地管辖权,是一个正常国家所具有的权利,但西方国家却声称,中国没有资格主张一般的属地主权原则,“以保持对其国境内外人的管辖权”。在它们看来,这是“最最重要的”,“也是最本质的一项条约中的条款”,因为这一特权是它们向中国进行政治、经济、文化侵略,行使其他各种特权的重要保障。在政治方面,列强通过各种条约特权,严重限制中国的领土主权、行政主权和自保权。西方国家在中国的某些区域如租界,“其管理道路及稽查地面之权,专属该国领事”;其他如租借地、使馆区、铁路附属地等亦获得管辖权。在这些区域,形成各种类型的“国中之国”,最为典型地体现了殖民控制的内涵。相应地,列强又在中国某些区域驻军,禁止中国在某些地域设防等。军事力量是殖民强权的象征,是列强对华行使“准统治权”、控制和奴役中国的基础。西方国家还掌控了中国某些部门的行政管理权,如海关,“不再像从前一样,操之于中国当局的手里”,而是由以外籍总税务司为首的外国人所控制,成了一个“国际的官厅”。另外,列强将某些区域变成自己的“势力范围”,取得某些经济事项的优先权或独占地位,也具有政治性质。
在经济方面,通过种种条约特权,列强在相当程度上掌控了中国的相关事业和国家主权。如片面协定关税特权,使列强剥夺了中国关税自主权,若变更税则须经彼“议允”。其他如沿海和内河航行、外人在华投资等,涉及每一个国家根据国际法“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所拥有的“永久主权”,也通过约章在相当程度上被列强所掌控。此外,列强还通过条约,获得传教和教育等方面的特权,在相当程度上对中国人实行精神控制。
在不平等条约的约束下,中国应有的国家基本权利被侵夺,独立权受到损害,自保权受到限制,最高管辖权则不同程度地被取代。如一个外国人说,不平等条约是中国“永久的桎梏”,中国的实际统治者是帝国主义国家,中国的最高统治阶级“便是世界帝国主义资产阶级”。中国的统治者等于英日等国“在中国的朝鲜总督,或香港总督”。这正体现了殖民主义的基本属性和功能,也是中国作为半殖民地国家的基本内涵。美驻华使馆临时代办卫廉士(Samuel Wells Williams)直言不讳地说,“这些条约基本上使中国将自己置于所有和它有条约关系的国家的控制之下”,而列强将通过条约“来管理这个帝国的事务”。
为了“赚钱”而不择手段
从殖民主义的最终目的看,其核心诉求是攫取经济利益。马克思揭示了这一本质,说“殖民制度宣布,赚钱是人类最终的和惟一的目的”。近代殖民主义的推动力正是对财富的追求,从其产生到各个阶段的发展,无不体现了这一根本特征。
西方列强试图与中国建立条约关系,从一开始便体现了这一目的。从马戛尔尼使华到鸦片战争爆发,英国一再向中国提出建立条约关系的要求,其基本内容便是牟取通商权利。如马戛尔尼提出的扩大通商口岸、改进通商条件、降低税率等具体要求,被称为“对英吉利贸易最适度的权利宪章”。其他要求也与通商密切相关。其后阿美士德使华,提出更广泛的经济方面的要求。鸦片战争前几年,在华西人媒体提出了详尽方案,诸如公布进出口货税则,该税则必须明确、固定;废除公行专卖权;完全允许英国人在中国沿海和北京自由贸易;废除各种收费,永不再用;开放更多的口岸;等等。至鸦片战争爆发前夕,伦敦东印度与中国协会也提出一个条约方案,某些经济方面的要求更有进一步的发展,如明确设定了片面协定税则特权制度。鸦片战争中,巴麦尊提出的条约草案,也以经济权利为主要内容,明确要求中国政府规定固定的关税,并应予以公布;中国各口岸的官吏不得课征高于这样随时制定的关税;等等。正如马克思所揭露的,这些草案内容,将经济利益作为唯一目的,体现了西方列强对华侵略及其不平等条约的本质。
从西方列强建立的条约体系看,具有实际利益的经济特权,是其中的主要部分。
我们可从内容上将中外条约分为“个别规则”和“一般规则”两大类别。“个别规则”是由交割性的条约权益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系一次性或总括性的交付行为,主要包括割地和赔款。从割地看,英、俄、日等国通过条约,分别割去香港岛和九龙司地方,中国东北、西北共14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以及台湾和澎湖列岛,等等。通过割地,西方列强攫取中国的领土主权,从中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从赔款看,战争赔款是主体部分,典型反映了殖民侵略性质。例如,日本在甲午战争中军费总额不超过1.25亿日元,而它掠取的战争赔款为3.5836亿日元,扣除战争成本剩余2.3336亿日元,为日本全国年度财政总收入的3倍。八国联军侵华战争索取的赔款更是天文数字,俄国外长将其视为历史上少有的“最够本的战争”。
“一般规则”是指在中国领土上持续实施的规则,即常规性特权制度,并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从条约特权的构成来看,经济方面占据主要部分,直接事项如片面协定关税、沿海和内河航行、在华设厂及路矿投资、片面最惠国待遇、鸦片贸易等,可大体分为商品输出和资本输出两大类别。前者以片面协定关税为核心,后者包括对华投资方面的特权。片面协定关税是损害中国关税主权的一项特权,长期以来实行值百抽五的低税率,列强从中获得巨大利益。与同时的西方各国比较,中国的进口税率低到不可想象的程度。连外商也承认,“不知道世界上任何国家中还有比这更加宽大的税则”。由于物价变化因素,实际税率往往低于值百抽五。资本输出涉及工业、交通和矿业等领域,在甲午战后成为列强在华攫取经济利益的重要方式。这些投资以中外约章为依据,并以其他条约特权为护符,脱离了中国政府和中国法律的管辖。其资本来源,并不完全来自投资国,相当一部分出自中国本身。显然,这是强权政治下殖民掠夺性质的投资,完全无视中国的主权和意愿。
其他特权也与经济利益有着密切关系。殖民主义者为了使投入的资本获得超额利润,“而要求种种政治的特权”,在半殖民地国家,是通过不平等条约特权得以实现。如通商口岸和租界制度、外籍税务司制度等,虽可归于行政管理或领土主权范畴,但与经贸通商直接相关,也属于保障外商经济利益的特权制度。领事裁判权与经济利益亦不无关联,使外国商人尤其是那些作奸犯科的不法商人,逃避中国法律的管辖而得到本国政府的庇护,从而轻易获得各种不法利益。列强在华驻军制度是从军舰驻泊中国领水开始的,其“游弋巡查”的目的之一便是为了“保护贸易”。租借地和势力范围,除了政治、军事意义,其产生本身便是列强争夺在华权益的结果,是一次新的分赃。“势力范围”就本身含义而言,指的是经济方面的权利,以路、矿权利尤其是路权为重,称为“利益范围”更为恰当。即使是政治、军事性质更为明显的租借地,亦是经济扩张的根据地,还“被利用作为据点来发展利益范围”,“对广大的毗邻地区实行经济统治”。
给中国造成巨大灾难
马克思在论及印度时提出了殖民主义双重使命的理论,认为它在印度客观上为新的社会革命“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的工具”,即摧毁了旧的专制主义的社会结构,引入或移植了新的社会因素。但马克思更深刻地揭露和批判了殖民主义造成的巨大灾难。他强调指出,在英国的统治阶级未被无产阶级取代以前,在印度没有强大到能够完全摆脱英国的枷锁以前,印度“是不会收到”新的社会因素所结的果实的。从根本上讲,殖民主义的本质是通过强权来控制和奴役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掠夺和榨取它们的财富。对中国而言,西方列强的殖民侵略及其强加的不平等条约,并非“意味着和平、秩序、金融稳定和繁荣”,而是使中国蒙受着巨大的灾祸。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直接损失,其强迫订立的不平等条约更是阻碍近代中国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一个基本因素。从近代中国的历史可以看到,中国丧失了独立、平等的主权国家地位,国际地位一落千丈,蒙受着巨大的屈辱,遭受着空前的掠夺,社会发展停滞不前。如李大钊所说,中国“困轭”于不平等条约之下,“将束制吾民族生机”,不仅失去“自由平等”之地位,“长此以往,吾之国计民生,将必陷于绝无挽救之境界矣!”
经济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和基础。西方列强将不平等条约强加给中国,由于巨额赔款和片面协定关税,中国的财税损失巨大。据统计,近代外国侵略者通过不平等条约掠去战争赔款和其他款项达白银1000亿两,其中8个不平等条约就勒索赔款19.53亿两白银,相当于清政府1901年收入的16倍。此外还有金融控制包括外资银行的建立;对盐税、常关税等其他财税收入的控制;以及通过资本输出,对中国工业、航运业、铁路、采矿等行业的控制;等等。孙中山根据海关统计数据指出,1921年中国入超达5万万元,加上其他几项,中国所受损失,“总共不下十二万万元”。单就南满铁路一个公司,每年所赚纯利已达五千余万,“其他各国人之种种营业,统而推之,当在万万以上”。
掠夺财富的结果,是扼制了中国的经济命脉,使中国长期处于贫困落后状态。中国在对外贸易中处于被宰割的地位,丧失了资本原始积累的机遇,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缺少必要的资金。片面协定关税制度使中国蒙受了巨大的财税和经济损失,本应在财政总收入中占有重要比例的关税,“在国家预算上竟占比较无关重要的地位”。而且,由于关税主权被剥夺,失去了保护民族工业的有效手段。经济穷困又造成中国社会动乱,人民没饭吃,没衣穿,生计穷迫,流于失业的成千累万,自然会流于兵匪流氓之一途。据估算,旧中国有80%的人长期处于饥饿、半饥饿状态,几乎每年都有几万到几十万人饿死。1949年全国解放初期,城镇失业者达474.2万人,占当时职工的60%。中国经济的崩溃,还有其他原因,但主要是不平等条约所造成的,是西方长期殖民侵略累积的结果。
由于殖民主义“赚钱”牟利的本质,它不可能给相关国家和地区带来繁荣和进步。从香港看,其飞速发展的原因,并非是由于经历了殖民地时期,而是有其他各种因素。其中处于重要转口贸易港口的地理位置,是一个重要原因。其他原因,如中国内地战乱,香港成了较为安全的地方;改革开放之后,又得益于大陆的政策;等等。英国历史学家弗兰克·韦尔什的名作《香港史》,被评为“西方最权威最详尽的香港通史”,也作了类似分析。再看印度,英国百年殖民统治并未使印度走向富强繁荣,其仍是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印度开国总理尼赫鲁说,由于英国的殖民政策,“印度越来越成为一个农业国了”,而“那些为英国统治最久的印度地方也就是今天最贫穷的地方”。独立之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进行改革,印度的社会经济才开始好转,走向发展。
总之,殖民主义给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带来了巨大灾祸,近代中国长期贫穷落后的根源即在于此。中共二大提出反帝纲领,详细列举不平等条约的种种危害,除了掠取领土、侵夺主权外,中国的经济命脉落在帝国主义的“巨掌之中”,“事实上变成他们共同的殖民地了,中国人民是倒悬于他们欲壑无底的巨吻中间”。当时,国共两党以及整个社会都认为,“欲救中国,必先收回关税主权”。孙中山指出:帝国主义对中国“经济力的压迫”,比“政治力的压迫还要厉害”。中国“已经到了民穷财尽之地位了,若不挽救,必至受经济之压迫至于国亡种灭而后已!”而要解决这一问题,“便要先从政治上来着手,打破一切不平等的条约”,摆脱半殖民地地位,实现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