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先生|前脚提拔公示,后脚主动投案——组织和纪检部门不能总是“双赢”!

明德先生|前脚提拔公示,后脚主动投案——组织和纪检部门不能总是“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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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云南省纪委官宣了一件不起眼的大消息,大理州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杨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主动投案。

  之所以说是不起眼的消息,是因为一名副厅级干部的落马嘛,大家早就习以为常了。

  之所以说是不起眼的大消息,是因为该名干部在20天前已经被组织部门向外公示,拟提拔重用,任州委常委。

  那么问题来了:按照往常的惯例,干部在提拔任用之前,组织部门是要有考察的,也是要征求纪检部门意见的。

  既然该干部在20天前被正常公示,那就说明组织部门的考察是没有问题的,纪检部门反馈的意见也是正常的,如果不是该名干部自主投案,那等待着他的是什么呢?

  答曰:带病提拔!

  问题又来了,难道是这名干部良心发现了?在提拔前的一刻,突然觉得愧对组织多年的培养和栽培,所以迫不及待地向纪检部门投案自首?

  我想,如果他没有听到风声的话,怕不会这般自觉主动吧——若是真的有这种道德和觉悟,又何必当初呢?

  但如果他确实听到了一些风声的话,那纪检部门总不能是两耳不闻窗外事吧?组织部门总不能是一无所知吧?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又说明什么问题呢?

  我觉得,组织和纪检部门,不能因为同一件事情,两个KPI都给满分吧?

  一个提拔有功,一个抓人有奖,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是没有人为带病提拔的人负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没有人去追问这个事情呢?

  因为一个掌握着能不能给你官帽子,一个掌握着能不能撸掉你的官帽子,在古代,那都是天官,我们可以追究官的责任,谁敢来追究天官的责任呢?

  这恐怕才是这件事情最讽刺之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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