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再审事由之“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哪些情形属于再审事由之“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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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应当认定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进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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