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二审未开庭审理是否程序违法?答案:不一定

最高法:二审未开庭审理是否程序违法?答案: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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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应当再审的事由之一是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表现之一是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上诉案件是否必须开庭审理?答案并不是绝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一般情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四种具体情形:(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但是,如果上诉案件不属于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法定情形而未开庭审理,则属于程序违法,属于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我们建议,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应当对二审程序是否违法给予充分关注,此为进入再审程序的重要方式。

裁判规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调取新证据且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理由成立的上诉案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未进行开庭审理即予以判决的,审理程序存在错误,应予纠正。

举个例子

1.杨秀发因与众世公司发生票据争议,向贵阳中院诉请判令众世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3万元及利息。

2.贵州高院在二审程序中依职权调取了新证据,但未开庭审理,并作出对杨秀发不利的判决结果。

3.杨秀发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其中的一项理由是二审未开庭审理,剥夺了杨秀发的辩论权利,程序严重违法。最高法院最终认贵州高院未进行开庭审理即予以判决,审理程序存在错误,并予以纠正。

法院怎么判

本案二审应当开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本案中,贵州高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了新证据,并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9号,杨秀发、贵州众世铭辉商砼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

(一)认定应当开庭审理但未开庭审理属于程序违法的案例:

案例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山西省新绛县绛艺苑砚社与山西省新绛县绛州澄泥砚研制所的其他审判监督行政判决书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6号]

该院认为,“关于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本院认为,澄泥砚研制所在二审程序中对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等事实提出争议,并提交了新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在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且提供了新证据的情况下,既没有开庭审理,也没有通知当事人提供书面意见,审判程序确有不当。澄泥砚研制所的本项申诉理由成立。”

(二)认定属于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法定情形即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例:

案例2:袁永华、成都和神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420号]

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本案中,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袁永华的起诉,袁永华在二审中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二审法院进行书面审理后,径行裁定驳回袁永华的上诉,在程序上并无不当,不存在剥夺袁永华辩论权利的情形。”

案例3:李世刚、余庭先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806号]

该院认为,“关于二审未开庭审理是否严重违法法定程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本案中,李世刚二审提交的新证据(曾永华出具的《收款单》)是为了补强其一审中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其在二审中并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不违反前述法律规定。从二审判决看,对于李世刚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各方当事人已经发表了质证意见,二审判决亦对该证据予以载明。基于本案实际情况,二审未开庭审理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

案例4:刘炜东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154号]

该院认为,“关于二审是否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程序违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刘炜东作为上诉人,在二审中并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不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并未损害刘炜东辩论权利,刘炜东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二审存在上述剥夺其辩论权利的情形,对其该项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5:刘文清、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767号]

该院认为,“关于二审程序是否适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刘文清不服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驳回起诉裁定,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未开庭审理,并无不当。刘文清关于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剥夺其辩论权利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6:南通建伟电动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电力金具制造分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486号]

该院认为,“关于二审判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二审法院对本案采取询问方式而未开庭审理,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案例7:四川佳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458号]

该院认为,“关于二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因此,二审法院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未违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二审法院在程序性文书的制作和送达方面确有瑕疵,综合考虑佳泓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上诉状中已详细陈述了其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其再审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与上诉状基本相符,且未提出本案存在新的证据,因此,佳泓公司以其辩论权利被剥夺要求进入再审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8:王志文、高淑芹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728号]

该院认为,“关于二审法院审判组织组成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虽适用法律不当,但裁判结果正确,属于依法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二审法院安排法庭调查程序而未安排二审开庭程序并无不当。王志文关于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案例9:绪继承、朱亚婷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487号]

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据此,二审法院对于本案未开庭审理或者组织听证,亦无不当。”

案例10: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沈阳北方交通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17号]

该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从上述规定可知,对于上诉案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北方交重公司、北方重机公司未按照二审传票上确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考虑到北方交重公司、北方重机公司作为上诉人已通过提交上诉状充分表达了意见,而且,即使是再审申请程序中,其也未再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因此,二审法院对本案改为采用询问方式,未再次组织开庭审理,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即使二审法院在本案是否应重新组织开庭审理上与北方交重公司、北方重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存在沟通方面的瑕疵或不足,如前所述之事实及理由,亦不能认定二审法院的做法已经严重剥夺北方交重公司、北方重机公司正当的诉讼程序权利,并构成本案应予再审的事由。”

案例11:廖礼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834号]

该院认为,“关于原审审理程序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不服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故原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12:湖北东圣化工集团东达矿业有限公司、陈宗新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371号]

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中,二审法院即是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并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不开庭审理,程序合法,并不属于违法缺席判决的情形。”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第三百九十一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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