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抚养费 给付对象 给付方式
【裁判要旨】
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孩子必要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2.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父母给付抚养费虽是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但其并非仅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性质,更是连接被抚养人和抚养义务人之间的亲情纽带。判断抚养义务人是否履行抚养义务,不能单一的以是否给付金钱来作出判断。抚养义务人一方虽未直接给付金钱,但通过为子女购买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物质保障,表明其积极履行抚养义务的,法律对此不应过于苛责,应当允许父母通过提供其他物质条件的形式代替金钱给付的形式,来承担其负担能力范围以内的抚养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案件索引】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8民初XXXX号(2023年12月13日)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告郭某某2007年4月21日出生,原告父亲郭某一与母亲罗某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6年6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郭某某由父亲郭某一抚养,母亲罗某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离婚后被告按时支付抚养费至2019年11月,但后续仅在2020年11月20日支付了500元,2021年1月16日又支付了1000元,截至起诉之日未支付43个月的抚养费,共计拖欠抚养费21500元。请求法院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郭某某抚养费21500元;二、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10号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罗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与郭某一离婚时约定每月支付500元作为女儿的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被告已如约支付至2019年11月。2019年秋女儿上初中后,虽然学校有免费午餐,然而孩子进入青春期后由于购买学习资料等开销增加,女儿已经很节约但钱总是不够用,常向同学、老师借钱。孩子向郭某一要生活费时,他总是骂骂咧咧,女儿无奈多次向被告诉苦。之后被告决定每月不定时直接转给孩子500元,并为女儿购买衣服、鞋子、日用品等,共计支出15203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父亲郭某一和被告罗某原系夫妻关系,原告是二人之女。郭某一和罗某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6月7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郭某某由郭某一抚养,随郭某一生活,罗某每月支付郭某某抚养费(含生活、教育、医疗费用等)500元至郭某某年满18周岁时止,其余抚养费用由男方承担。离婚后,被告罗某正常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至2019年11月,之后又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付1500元抚养费。但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有拖欠现象,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2023)陕0528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某某抚养费15971.59元;二、被告罗某自2024年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至原告郭某某年满18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孩子必要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本案原告郭某某法定代理人郭某一与被告罗某协议离婚时,已明确约定原告由其父亲郭某一抚养,被告罗某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上述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法定代理人郭某一对被告正常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至2019年11月,之后又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付1500元抚养费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罗某提交的证据,其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原告郭某某直接转账7257.71元,为原告购买衣物、个人生活用品实际支出170.7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上述款项依法应视为被告罗某履行其承担抚养费的义务。按照离婚协议之约定,从2019年11月至2023年12月,共50个月,每月500元,被告罗某应支付抚养费25000元,扣除被告罗某已支付的9028.41元,其还应支付抚养费15971.59元。
【案例注解】
本案系因夫妻双方离婚后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引发的典型案例,抚养费的给付对象及给付方式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家庭的和谐稳定。因此,对抚养费给付对象及给付方式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案判决认定抚养费的给付对象包括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应考虑子女的年龄、性别、民事行为能力、实际需求以及父母的经济能力等关键因素。以下,我们结合本案案情,对抚养费的给付对象及给付方式展开探索。
一、抚养费的给付对象
以本案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保障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抚养费的给付对象包括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原告虽是未成年人,但根据法律规定,其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其接受被告罗某直接向其支付的抚养费,具有民事法律效力。
二、典型的抚养费给付方式
(一)定期给付方式
定期给付方式是指父母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向子女支付抚养费。这种方式适用于父母经济能力稳定、子女需求明确的情况。定期给付方式有利于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也有助于父母合理安排财务支出,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抚养费给付方式。
(二)一次性给付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一次性给付方式是指父母在特定情况下一次性支付全部或部分抚养费。这种方式适用于父母一次性获得较大收入或资产的情况。一次性给付方式可以一次性解决抚养费问题,但也可能导致父母在后续阶段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三)财产性给付方式
财产性给付方式是指父母通过提供房屋、车辆等财产性权益作为抚养费。这种方式适用于父母拥有较多财产但现金流不充裕的情况。财产性给付方式可以为子女提供稳定的物质保障,但也可能引发后续财产权益纠纷。
(四)抚养费给付方式的实践应用
在实践中,抚养费给付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除了上述常见的给付方式外,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抚养费给付方式,如为未成年子女购买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物质保障等。
三、抚养费给付方式的多元化
(一)定期支付与一次性支付相结合
传统的抚养费给付方式主要有定期支付和一次性支付。以笔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部分婚姻家庭类案件,为了更加灵活解决配偶双方在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给付问题,在一方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调解离婚时,一次性给付未来某个时间段内的部分抚养费,以缓解因离婚造成的另一方经济、生活困难;同时保留定期支付,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经济波动和子女特殊需求。
(二)引入提存监管方式
提存监管方式是一种创新的抚养费给付方式,通过第三方机构(如公证处)对抚养费进行提存,并按照一定的规则分期向子女支付。这种方式既可以有效避免抚养费被挪用或滥用的情况,也确保了子女能够真正受益。例如,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会同该区法院、区司法局、区教育局签订的《关于设立抚养费提存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四方委托徐汇区公证处,根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开立并运作未成年人抚养费监管对应账户,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抚养费提存至指定账户,定期向被抚养人支付,用于被抚养人在生活、学习、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开支。
(三)以物折抵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一般以金钱给付的方式为主,也存在少数的以物折抵的情形。在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绝大多数的夫妻属于“离婚也分家”,因此,夫妻双方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不便于分割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共同财产(如房产、车辆)进行估价。根据其市场价值,一方以其所占用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折抵抚养费,这种方式既可以解决当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难题,又可以确保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给付到位。
一段婚姻的结束,意味着孩子失去了团圆的家庭。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不容忽视,创新抚养费的给付形式,能够有效地降低因家庭破裂对孩子造成的影响,也有助于切实保证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