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藏族自治州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藏族自治州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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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藏族自治州建设

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22〕7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科技部:

你们《关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请示》(青政〔2022〕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南藏族自治州以江河源区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

二、海南藏族自治州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发展和安全,紧紧围绕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按照《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要求,重点针对生态本底脆弱与生态保护战略需求矛盾突出、产业基础薄弱与民生持续改善需求矛盾突出等问题,集成应用生态保护、清洁能源、生态农牧业等技术,实施生态保护与治理提升、生态农牧业绿色发展促进、新经济增长点培育、生态文化旅游惠民、科技创新支撑等行动,统筹各类创新资源,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探索适用技术路线和系统解决方案,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对江河源区生态保护与治理、生态产业协调发展形成示范效应,为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实践经验。

三、青海省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门的支持政策,形成推进合力,支持海南藏族自治州全面落实和实施好各项行动和工程,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目标。

四、科技部要会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支持海南藏族自治州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五、示范区发展规划、建设方案等事宜,请青海省人民政府、科技部会同相关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国务院

2022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藏族自治州建设

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22〕7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科技部:

你们《关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请示》(青政〔2022〕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南藏族自治州以江河源区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

二、海南藏族自治州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发展和安全,紧紧围绕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按照《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要求,重点针对生态本底脆弱与生态保护战略需求矛盾突出、产业基础薄弱与民生持续改善需求矛盾突出等问题,集成应用生态保护、清洁能源、生态农牧业等技术,实施生态保护与治理提升、生态农牧业绿色发展促进、新经济增长点培育、生态文化旅游惠民、科技创新支撑等行动,统筹各类创新资源,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探索适用技术路线和系统解决方案,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对江河源区生态保护与治理、生态产业协调发展形成示范效应,为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实践经验。

三、青海省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门的支持政策,形成推进合力,支持海南藏族自治州全面落实和实施好各项行动和工程,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目标。

四、科技部要会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支持海南藏族自治州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五、示范区发展规划、建设方案等事宜,请青海省人民政府、科技部会同相关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国务院

2022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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