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婚姻期间能要求配偶支付扶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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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摘要:原告曾某(女)诉被告占某扶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婚前即患有精神分裂症,并构成二级残疾,婚后原、被告并未生育子女。原告经过两年来多次治疗均未治愈,已影响到原、被告夫妻感情,但被告提出离婚的请求亦未获准许,故此被告抛弃原告,独自外出务工。原告被迫回娘家居住,因病不能劳动也无经济来源,仅靠父母微簿收入艰难度日,所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扶养费1000元。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0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原告因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已导致生活困难,有权利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据此,法院根据原告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扶养费300元。

  法官辩析: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配偶权,但在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已形成了一系列财产和人身关系。夫妻双方即负有的相互扶助和供养的义务。在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的权利,该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顾。

  实际生活中,夫妻间发生的扶养费纠纷,均因双方之间已经存在矛盾甚至分居,但过度满足了一方的要求,会导致夫妻财产关系上的不公。所以婚内扶养应有其特殊的前提和要求:

  第一个前提是一方需要扶养。要求一方必须系因身体健康原因丧失了劳动能力或其他客观原因丧失了劳动就业机会,失去了经济来源并已导致生活困难。

  第二个前提是婚姻关系依然存在。要求夫妻双方因故已经长期分居,如果夫妻共同生活,相互间已在履行扶养义务,不存在扶养纠纷。

  第三个前提是夫妻另一方有能力负担。只有另一方具备负担扶养的能力时,履行扶养义务才具有现实可行性。

  再者,夫妻之间扶养纠纷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扶养费的具体数额上。法院应根据需要一方的实际需要(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夫妻各自的收入、家庭财产情况、健康状况、年龄因素以及家庭内需要赡养和抚养的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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