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高校性骚扰:学者权威崩塌与权力滥用

反思高校性骚扰:学者权威崩塌与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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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事件亦是多面的棱镜,不仅映折出当下女性主义意识的兴起和性别关系的改变、性规范和性道德话语的变迁,还曝露了高校系统的生态和逻辑,以及背后的权力关系,和广义上国家—社会关系、公—私界限的微妙变化。

  事情正在起变化。即使在两三年前,我们也很难预料,几桩性骚扰事件(或疑似性侵)能在网络公共空间激起持续而强烈地反响,特别是在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中间。年初,北航“知名教授”、“长江学者”陈小武被多名受害者实名举报,随后校方介入调查,教育部撤销其“长江学者”称号并追回奖金,责成学校与之解聘。与之肩随,北美的王敖教授又实名揭发UIUC东亚系副教授、著名策展人徐钢多年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性侵和性骚扰,获展览委托方和校方的处理。日前,南京大学的文学院的沈阳教授亦因20年前北大女生自杀事件而被曝光,迅速遭到网络审判,并在事发两天后由院方公开发文解聘。有关“性骚扰”的法律界定和政策制定有待专家和行政机器后续介入,但是这一系列事件已成为中国社会的痛点和言论交锋之地带,很快将要或已经开辟一个新的话语空间,应该是不争的事实。很大程度上,这些事件亦是多面的棱镜,不仅映折出当下女性主义意识的兴起和性别关系的改变、性规范和性道德话语的变迁,还曝露了高校系统的生态和逻辑,以及背后的权力关系,和广义上国家—社会关系、公—私界限的微妙变化。不过,在诸多意气声讨或理性分析当中,有两个重要的关节往往被忽略了。

学者日渐崩塌的社会权威

  首先,似乎很少有人追问,性骚扰的发生率在普通职场环境中也许并不比高校系统更低(很多时候是更高;当然,笔者缺乏这方面的数据),而此前娱乐和金融行业的“潜规则”也时遭谴责,看来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但为何高校内部的性骚扰反而激起了最强烈的共鸣和道德声讨?陈小武、徐钢和沈阳这接连发生的三个案例和之前的武汉理工和西安交通大学博士自杀事件相互印证,把学者这一职业推到了风口浪尖,一时间“教授”成了“叫兽”,把这个十几年来权威、信誉和社会地位已经不断下降的职业又狠狠踩上了几脚。这当然和受害人可能涉及未成年人有关,也不排除受教育程度和对性骚扰的敏感性之间高度相关,但也许旁观者和这一职业的内部人都没有明确地意识到,这种局面很大程度上也和学术作为一种专门职业(profession)本身的性质密切相关。

  一般来说,专门职业和其他技术工种(technician)的重要区别应有二重。一则,专门职业能够在社会价值序列中树立更高的权威,掌握更多的资源和权力,部分依靠其系统化、理论化的知识体系,而不是只是经验层面的操作知识和诀窍。二则,专门职业往往誓言服务于特定的公共价值,比如医生之于救死扶伤,教师之于培才树人,律师之于匡时扶正,学者之于独立的科学精神和人类知识的传承发展。为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上,其成员自愿接受职业共同体内部特定的道德约束和行为准则,由共同体来规范和裁决个体的行为。比如抄袭和师生之间不当的亲密关系固然很多时候无法进入法律程序,但可以通过学术共同体的内部裁判来处理。这当然是一种更接近美国社会的状态(特别是1980之前),但不可否认职业道德承诺是专门职业独立权威的重要来源,并且应该是部分独立于国家作为一个道德裁判主体和权力/信用分配者的权威来源。

  然而,在最近的二十年,随着高校系统财政拨款和科研经费的迅速膨胀,在高楼广厦和人员扩编之外,我们看到的并不是学者和教授们社会权威的巩固提升,而是全面的信任危机。当国家通过科研项目系统和各种评审排名把高校纳入瓠中,日益成为学术职业权威的裁判者和背书人之后,学术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共识和规范反而日渐崩解。现在高校与学者之间的关系毋宁是公司式的:引进某一人才,是否能评上长江学者?是否能多发文章,多拿项目?易言之,是否能提高绩效,是否是一项“资产”?在这种逻辑之下,通过共同体内部的规训和监督来达成对于公共价值的承诺似乎并不重要了,在制度上也无法实现和保证。当一个专门职业群体如此系统性地放弃了公共价值理想,其社会权威受损也在所难免,其成员行为缺乏约束也绝非孤例,这一代学人风气的椓丧也是可期的。抄袭、作假、压榨学生、性骚扰甚至性侵、无节制地与学生发生亲密关系等等,已成为听众最愿意相信的谈资、最热衷批评的对象,因这一职业已被当作权力系统的一部分,也被认为分享了权力滥用的丑恶。所以,在沈阳事件中,最令人作呕的部分也许并不是一个性侵疑犯的所作所为,而是一个本应教书育人的学者如何利用了自己的职业权力满足私欲,事后又轻松逃脱了共同体的裁判,并得到了国家权威的背书(所谓“长江学者”)。事情的这一面,已经超越了狭义的男权问题。

网络风暴下,高校行政权力的滥用

  此外,还有一个被忽略的关节是,在这一系列性骚扰事件经网络短暂发酵之后,也许事实本身还未经全面调查验证,但当事人所在的学术机构往往出于声誉的考虑,在短时间内已经作出了最终的行政决定。而同类事件,比如此前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两位女研究生诉历史系知名教授彼得伯格(Piterberg)性骚扰,要通过所谓的“教育修正案第九章”(Title IX)的投诉流程,先后调查时间可能历年,在此案件中甚至是几年。其他的学术诚信问题调查,比如几年前一度沸沸扬扬的有关全球变暖问题,美国和欧洲的环境保护主义者质疑专业研究机构收受利益相关企业的捐款,刻意得出虚假结论,政府一度组织独立调查,也至少耗时三个月至半年以上。而日本上世纪九十年代的“矢野事件”也经历了旷日持久的调查和诉讼。很难想象,沈阳这桩时隔二十年的公案,能够在尚未调阅档案的情况下,由学院单方面做出裁定;而陈小武的举报材料和听证,也能在短短两三周内完成,更不用说公开调查的结果。往好的方面说,北航和南大是反应迅速,处理及时;往坏的方面揣测,学校(学院)无非也是迫于网络舆论的压力,草率开除自身学术共同体中的成员,本身亦是撇清关系、推脱责任的行为。

  这种草率粗暴的行政应对方式,一旦成为不成文的惯例,偏蔽和遗害只多不少。其一是对疑犯本身的巨大不公,其二是反成网络暴力的助焰。此后,性骚扰也许很快就是一件丢在大街上的武器,人人得以取而用之。在这种情况下,性道德问题和性行为规范极有可能创造一种权力的幻觉,并成为一种权力补偿的非制度性渠道。现实中的弱者,正如孔飞力在《叫魂》中所描述的那样,很可能会“攫取这种自由漂浮的社会权力”。在高校过往的历史中,学生以子虚乌有的控告和举报换取学校惩罚学者以息事宁人,也并不少见。此外,机构内部的人事斗争和派系倾轧,也一定不惮于使用这种新近舶来的趁手工具,从而把作为职业道德的性骚扰问题高度政治化。最终,性骚扰的问题化与泛化,不免又加强了高校行政系统予取予夺的权力,再一次确认了行政权力作为学术职业道德资源的来源和行为规范最终裁判者的地位,而职业共同体的角色在此过程中基本是缺失的。

如何建立高校性骚扰的防范机制?

  在厘清了这两点之后,未来高校性骚扰的防范机制和解决之道,至少要处理以下的问题:如何制度化,特别是建立从举报、取证到调查的一整套制度,不仅保护学生,也保护教师本身;如何在职业共同体的内部裁判权与行政权力之间保持平衡。在此,简单拷贝美国的制度并不恰当,实践中也很难操作。

  美国经历了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深刻的性别平权运动之后,最早把性骚扰这一概念变成政策实践,并至今走在前沿。总的来说,美国的反性骚扰实践有两个重点的制度特点:一是社会运动和公共讨论最后找到的切入点是法律系统,最终更多以法律诉讼而非行政调查的渠道来解决问题;二是一旦胜诉,美国要求雇主、特别是公共机构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雇主方面需要投入相当的资源进行反性骚扰教育和防范,并往往就其法律风险投保,从而催生和引入了法律咨询公司和保险公司这样的外部监督者。相较之下,欧盟国家,特别是德国这样有法团主义传统的国家,政策制定的利益相关者和执行的主体往往落在工会、劳资关系委员会等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中介机构。而性骚扰案例的调查和解决,也往往少走司法体系,多用这些制度平台的协商。因此,反性骚扰运动的制度化,必然要在原有制度基础上叠床架屋。

  既然高校和学术职业已成为网络道德审判的矛头所指,那再做一次新制度的试验场也许负担更小,合法性更高。一方面,高校原有的行政架构当然是绕不开的,主要用司法途径解决又成本太高,但可以部分参考美国的雇主追责制形成单位追责制,由高校提供反骚扰教育和必要的资源,并对相关行政领导追责,以便平衡其人事和行政权力,实现责权的对等。另一方面,逐渐建立相对独立于行政权力的申诉、调查和评判的渠道(而非原有的学生工作系统),并以学术职业共同体的道德承诺重建与集体评断为基础,一事一议,争取在具体的道德情境中来衡情度事,仔细研判。这也是保证所谓“师风师德”不沦为一种新行政工具的必要条件。可能的制度选择包括:无行政职务的高校教师所组成的风纪委员会,有一定任期并轮替,更多行使类似“否决”权力(veto power)的功能;而原有的工会亦可适当参与调查与调解,以保护教师作为高校员工的合法权益;适当引入外部监督者,比如社工。除此之外,还有诸多具体的制度,比如对于教师和学生会面的具体规定,学校办公场所的重新规划,对于单一导师制度的改革等等,则可以更便宜地在短期内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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