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良:天理的回归

张宏良:天理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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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我们刚刚写完《法律是怎样走上悖逆天理道路的?》,就传来了一个好消息,昆山警方宣布,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整个网络为此而喧腾,纷纷欢呼天理的回归!这的确是一次天理的回归,是一次道义的胜利,只要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中国的法律就一定会回归天理,中国的道义就一定能够获得胜利!现在昆山案的天理已经回归,下面就看如何处置滴滴公司奸杀案这个大老虎了。

  今天是个好日子,是个老百姓值得高兴的好日子。从2009年邓玉娇案到今天于海明案,可以说是第二次天理的回归。期间除了贪污腐败案之外,发生过那么多案件,如于欢案、张扣扣案、余纯合案、阆中市公审讨薪民工案等等,几乎全都是法律与天理相悖逆,法律与道德相背弃,法律与民意相背离。相比之下,于海明案这一天来得十分不容易。虽然这仅仅是一次民间个案,但是只要看到一丝亮光,就说明走出隧道已经不远。

  今天有一个于海明正当防卫,明天就会有无数个于海明挺身而出,中国古老法律的伦理纲常,当今世界的现代政治文明,毛泽东时代的天道精神,都有可能在隧道的尽头轰鸣复活,由此踏上由失乐园到复乐园的希望之路。在此之前,有多少个日日夜夜人们都在追问,为什么连美国都吸收了中国的大众政治文明,而创造大众政治文明的中国,却至今仍在坚持“法律不讲道德”、“判决不讲民意”的悖逆天理原则?是这些人不懂得东方古代法律的伦理精髓,还是不知道当今美国等西方国家吸收大众政治文明的共同诉讼制度?

  其实他们什么都懂得,他们之所以要把中国法律推上悖逆天理的道路,原因只是一个,那就是利益,是司法领域实行利益最大化这个市场经济原则的结果。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领域的利益最大化,必然决定政治司法领域的利益最大化。资本主义政治领域的自由平等原则,就是由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等价交换决定的。所谓经济领域的利益最大化原则与政治领域的无私奉献精神并不冲突的说法,完全是骗人的鬼话。中国市场经济的利益最大化原则,从两个方面导致了法律与天理的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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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是官僚富豪随心所欲欺压百姓的需要。中国官僚富豪随意欺压百姓的一个重大障碍,就是正当防卫原则,就是惩恶扬善原则,就是见义勇为原则。这三大原则在客观上形成了中国官僚富豪随意欺压老百姓的重大障碍。如果不废除这三大原则,就会是遍地武松,遍地罗宾汉,遍地佐罗,更不要说是遍地毛泽东时代的英雄人物了。那将意味着官僚富豪会吃不下饭,睡不着觉。所以他们需要悖逆天理的法律,需要剥夺老百姓正当防卫的最后希望。这就是官僚富豪豢养法律党的原因。由于法律党的名誉和钱财两条绳索都牵在他们手中,他们很容易迫使法律党不顾中国古代伦理,不顾现代政治文明,更是不顾毛泽东时代的司法原则,推动中国法律走上悖逆天理的道路。

  另一方面,是司法领域产业化的结果。虽然司法领域没有像教育和医疗那样公开提出产业化,但是中国司法领域产业化的程度丝毫不亚于教育和医疗,这一点从司法领域的收入和经济地位绝不亚于教育和医疗方面就可以看出。所谓“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就是对司法产业化的经典概括。只是中国司法产业化对社会道德的摧毁作用,更多体现在律师身上而不是体现在法官身上。中国律师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律师最大的不同,就是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律师是生活在崇高正义的情感中,而中国律师则是生活在邪恶龌龊的情感中。这是由中美两国的司法制度决定的,与律师的个人品质无关。

 美国等西方国家实行共同诉讼制度,由公民陪审团而不是由法官判定有罪无罪。而公民陪审团都是身份证抽签产生的,基本上都是法盲,根本不懂法律,完全是根据世俗道德来进行判决。这就决定了律师只能用崇高正义的情感——哪怕是纯粹伪装的——打动陪审团,才有可能法庭获胜。由于长期生活在这种崇高正义的情感之中,久而久之,假做真时真亦假,律师反倒真的成为了一种令人尊敬的崇高职业。这就是美国选民喜欢把选票投给律师的原因。中国律师则是天天研究如何钻法律空子和贿赂法官,把为被告辩护变成了为罪恶辩护,天天生活在邪恶龌龊的情感之中,而中国法律又基本上是由这些所谓著名律师参与起草制定的,这就决定了他们起草的法律必然会悖逆天理。

  这种悖逆天理的法律最大的危害,就是会造成国家和国民之间的对立以及国民之间的彼此对立,把13亿中国人变成13亿碎片,把社会承受力降到最低,稍有风吹草动就会土崩瓦解。所以多年来中国左翼爱国力量就一直呼吁,必须对40年来形成的数千部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按照社会主义法律原则,按照当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参照古代社会的伦理纲常,彻底废除那些悖逆天理的“伪劣假冒”法律,重建我国的法律体系,恢复社会的道德伦理,就像北京恢复的蓝天白云一样,恢复中国法律一个公平正义的朗朗天空,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人文基础。

  最后让我们向昆山警方致敬!向所有为此案公正处理作出努力的人们致敬!

201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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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昆山警方通报: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姑苏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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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昆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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