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腐败是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各类腐败的一类,具有腐败产生的共同土壤,存在共同特征,但司法腐败又具有自身特点;根据司法腐败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才能取得遏制司法腐败的成功,应当说遏制司法腐败与促进公正司法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只有遏制了司法腐败才能保证公正司法,做到了公正司法,也就不必再担心司法腐败。本文力图从司法腐败的产生原因及对策建议进行探讨。
关键词: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遏制司法腐败的对策。
一、司法腐败的概念。
何谓司法腐败?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弄明白什么是腐败,所谓腐败是指“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这里,腐败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利用公共权力或职权;二是非法或不正当地牟取私利。把这两层含义适用和限定在法院的审判领域和检察院的检察领域就形成司法腐败。即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为了谋求或保护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利用司法职权搞“权钱交易”、“权情交易”、“权权交易”,以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从而损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利益的行为。目前我国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大类:一是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暗中收取好处费保护非法经营活动等,当事人、律师与法官相互串通进行权钱交易,又称办“金钱案”;二是徇私舞弊,办“人情案”“关系案”;三是滥用司法权进行创收活动,包括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经商办企业,搞有偿服务和变相收费,如法院办律师事务所等;四是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了保护本地利益而不惜枉法裁判、公然偏袒本地当事人或有意刁难甚至阻挠外地司法机关执行判决等。如果说司法腐败的前两种形式在世界各国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的话,后两种形式则是中国转型期特有的司法腐败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司法战线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特殊的贡献。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司法腐败现象却愈演愈烈,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等顺口溜,就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司法腐败现象的痛恨。清除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已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近两年,各级司法机关通过教育整顿,查处司法腐败案件,推行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等,在维护司法公正上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并未从根本上消除司法腐败。
二、司法腐败的根源分析
1、司法欠独立。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的状况关系到整个司法机关的运行效率,也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法制水平,更是依法治国的具体表现。无论是采取何种司法制度,都应该保持司法的高度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一项基本司法准则。所谓的“司法腐败”,有时并非真正是司法的腐败,而是司法的无奈,是司法不独立的后果,也可以说,司法不独立恰恰成为很多“司法腐败”表象的内在根源。当权力者的权力被其他腐败了的权力所左右或架空,使该权力无法正常行使去制约其他权力的腐败,而其他腐败了的权力通过控制该权力者使被控制的权力也卷入腐败旋涡时,腐败就成了一种无奈。诚然,当前的司法队伍中确实有少数自身腐败了的法官,利用审判权以权谋私。然而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在被确认的明显不公正裁判中,绝大多数都是由于司法权被其他各种权力关系所控制,司法者无法自主地决定案件结果所致,况且即便是那些少数自身腐败了的法官当初是如何进入司法队伍,恐怕也不是司法机关所能决定的。正如美国法学家米斯所说“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势力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
2、法律监督制度不完善。要确保司法公正,仅靠法官的自律是不够的,必须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腐败。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党委监督、检察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内部监督包括审级监督、告申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审判委员会和院长监督、庭长监督等,可谓形式多样。对法院审判的案件出现了错案追究责任制,由于各级法院在制定错案追究制度时,不问具体原因将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定为错案,并予以追究责任。因此法院为降低错案率,承办人为减少错案,稍微有争议或难于把握的案件,均向上级法院请示,进行沟通,以取得意见一致,这就只能使审级监督流于形式。现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未受严格的限制,并且许多当事人为避免承担二审受理费,对判决书不进行上诉,等判决书生效后再申请再审,规避有关法律。人大对审判机关的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能,但现在人大却重在个案监督,对本应履行的职能却很少履行,坚持共产党领导是宪法规定的,而现在许多党委利用其领导权,主要是人事权,对法院工作监督的过宽或过细,常常要求法院领导及案件承办人带着案件到党委领导前汇报案件,使法院的独立性大打折扣。新闻媒体已普及到社会的每个角落,新闻媒体通过揭露司法审判中的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各种丑恶现象,实施新闻监督,有助于司法权的正常行使,但很多报道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和倾向性。
3、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对司法人员的诱惑和影响。在现实的办案过程中流行这样一种说法“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无头” 黑头是指法律,红头是指政府的有关行政文件,而无头是有关领导的批示和招呼。从这一个侧面我们可以看出现实社会对法律的不信赖,打官司不走正常程序,而是尽量找关系,依赖于“人治”。当事人想方设法与办案人员接近,从而产生了腐败的可能性,影响了司法公正,更加影响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变革,出现了许多新的、复杂的情况,在我们学习、借鉴世界上一切先进的东西的同时,西方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也乘机而入,侵蚀一些干警的思想作风。市场经济追求利润为目的和等价交换原则影响到党内和司法机关。社会上一些人的高收入、高消费以及其他社会腐败为了寻求司法庇护而对司法权力的操作主体所施放的“糖衣炮弹”,必然会刺激和诱惑一些政法干警。而有的法官在处理政法业务工作与队伍建设等关系问题上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和工作上的顾此失彼,出现了“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致使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膨胀起来。加上一些地方法院对法官监督不严,“好人主义”盛行,有的领导甚至庇护司法腐败和犯罪。
4、司法人员待遇低下和素质不高。这里所说的待遇包括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前者主要是指司法人员所享受的职级待遇。目前,司法工作人员的待遇不公是滋生腐败的一个根源。其主要原因有二个方面:一是法官的地位没有具体落实到位,法官的行政级别普遍都比较低,缺乏权威性。现在法官的行政级别都是参照政府公务员的行政级别定的级,所定的行政级别相对比较低,而且在评定职级待遇问题上,不是按法官的工作年限和工作成绩,而是论资排辈,即使评定上了,还要进行多方的“协调”,另外,给予法院的职级待遇名额与其他行政单位一样,聊聊无几,晋升机会少,有时几年还摊不上一名,因此绝大多数法官从进入法院到退休,所享受的职级一直是科员,所以没有珍惜感、荣誉感与敬业精神。二是经济待遇低下。主要是指法官的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偏低,这与法官的特殊职业不相配。2007年8月,国家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文对各级法院在职法官实行法官审判津贴。但这还不能完全体现出法官应该具有的职业保障特色,这对低收入法官来说,仍是杯水车薪。司法人员素质低下也是产生司法腐败的一个原因。个别法官政治素质低下,不适应审判工作的要求。勿庸讳言,目前法官的待遇和地位与其所承担的责任极不相称,甚至无法维持法官的基本尊严。面对这种现实,部分政治素质较低的法官过分关注自身的物质、非物质利益,热衷于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唯利是图。有的法官责任心不强,案件一判了之,不注重化解矛盾,不注重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注重审判和执行的相互衔接。再加上基层法院经费短缺普遍,在利益驱动下,极易导致干警不廉洁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防治司法腐败的对策及建议
司法腐败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利产品,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普遍存在司法腐败现象。目前,国外反腐制度的建立,主要从源头遏止腐败发生的。一是立法防治腐败。如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腐败法律的国家,1889年就颁布了首部反腐败法——《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之后的百年当中又不断修改和颁布新的法律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2003年3月,又公布了新的《反腐败法》草案,一旦它生效就将取代1916年颁布的《防止腐败法》,成为英国反腐第一法。二是设置专门的部门机构防治腐败。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廉政公署将惩处与预防合二为一,把调查、防范、教育三位一体的反腐倡廉机构。三是道德约束。芬兰是目前全球廉洁指数排名第一的国家,主要的原因是其国家长期以来塑造的较高的公民道德水准和良好的社会风气,人们对通过旁门左道满足个人欲望的行为嗤之以鼻,认为只有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到的财富才是合理的。四是制度反腐。如高薪养廉制:新加坡2004年在廉洁排名上位居世界第五,亚洲第一,其政府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有效率和最廉洁的公共部门之一,这与新加坡的高薪养廉制密不可分。
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实践做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
1、提高认识,是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的前提。
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的也是最重要的一道关口,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是公平的化身、正义的象征。如果法官执法不严,裁判不公,甚至贪赃卖法、徇私枉法,就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及国家政权。特别是当前在错综复杂的形势下,法官作为社会的一员,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影响和腐朽思想的侵蚀,在社会、工作和生活的多重压力及外界对执法的干扰下,法院的反腐败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事实证明,司法公正,国家法制才有权威,社会才能安宁稳定,人民才有最后的依靠;司法的腐败,则阻碍了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受侵犯时的最终救济手段,冤无处伸,理无处讲,社会逐渐丧失对国家、政府和党的信任感和凝聚力,人心背离,社会动荡。江泽民同志也尖锐地指出:历史事实说明,司法的腐败,官吏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或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如果执法人员不能秉公执法,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群众就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任,继而失去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因此,要充分认识司法腐败的极大危害性,进一步增强治理司法腐败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2、加强教育,是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的手段。
良好的品行和道德操守,是法官公正执法的内在动力和源泉。常言说:“公生明,廉生威,威生信”。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各种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人民群众对我们一些党政法干部的信任度大打折扣。错误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打钱财,谁家有钱、有势就能打赢官司”。于是出现官司一进门,忙找关系人的不良现象。为取信于民,我们实行了“案前清廉教育”。也就是,在立案前让当事人首先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即“诉讼当事人须知”、“个案诉讼清廉卡”等。规定:“当事人六不准”:一不准请吃;二不准送礼;三不准托关系;四不准找领导直接干预案件;五不准到办案人住室、家中打听案情、违法违纪;六不准借故给干警及家人、亲属办私事。能做到就在院印发的“诉讼清廉卡”上签字。对于被告方在应诉时也是如此事先告知。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出现违犯上述六条规定者,视其情况予以妥善处理,也就是说,发现当事人出于害怕法官处理不公而善意送礼、请吃的进行批评教育后退回;待审结、执结后顶交当事人的应付款;对于那些出于拉法官下水,诱惑徇私枉法而恶意送礼的,采取公开曝光,没收款物;情节严重的以法以纪移交有关单位处罚。为让社会监督,使审判活动最大限度地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在案件诉讼或执行期间,法官必须做到六个保证:一要保证做到热情接待当事人,文明司法;二要保证做到不吃请,不受贿,不托当事人办私事、不徇私枉法;三要保证做到依法收取各种规费,不乱收费、多收费;四要保证做到按法定程序快立、快送、快查、快审、快结、快执行;五要保证做到按合法有效的证据裁判或调解;六要保证做到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承受能力,依法快速有效的执行,尽量让胜诉方满意和败诉方理解。如果法官违犯以上六条承诺,超越雷池者,除当事人自行举报外,法院视其情节轻重按以下五个方面严格办理。(1)立即更换案件承办人或执行人;(2)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3)赔款、退款、退物;(4)院党组另行安排其他庭室工作;(5)以法以纪移交处理。
3、健全制度,是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的保证。
遏制司法腐败,需要从制度上遏制,从制度上遏制司法腐败是当前最需要加强的也是最有效的。邓小平曾经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这句话深刻论证了制度的重要性,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是指围绕腐败分子作案的环境条件,建立各种有效的制度、规范和监督系统,堵塞各种可能的漏洞,建立起严密的防范体系,从而使有犯罪苗头的司法工作人员无法下手实施犯罪,知难而退。对我们法院来说,可以采取六大监督遏制腐败苗头:一是实行立案监督。立案庭每月底必须对各业务庭的案件收结数、调撤率、上诉、发回、改判、重审、抗诉、诉讼标的、诉讼费、结案率等项工作如实通报。并按照绩效考核规则予以统计,年底奖惩兑现。二是实行信访监督。信访接待人员将来信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及时通报并向院领导及时汇报,及时反馈意见,能够答复的,立即解决,不能当场都答复的,限期解决。涉及本院其他业务庭室,及时通报并建议作出处理。三是实行案件督查监督。督查室对案件质量发现问题后及时提请院长交审委会讨论,避免当事人上访或错案的发生。对卷宗质量发现问题后及时提请院长转交承办部门予以纠正的,审监庭和案件督察室按照院长和副院长的要求,负责对本院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跟踪督察。四是实行纪检监察监督。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群众举报,上级批转和领导交办的案、事件,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查出的问题,按时如实通报到人。五是实行质检监督。案件质检室每查出一起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提请院长交审委会讨论。对查出的卷宗质量问题必须书面要求主审法官在7日内予以改正。六是实行审判监督。本院所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意见反映到本院院长的,由审监庭采取调卷审查、参加旁听等方式跟踪监督,并及时向院长和分管院长报告。审监庭和案件督察室按照院长或副院长的要求,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群众反应强烈、群体性民商事、刑事、行政、执行及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指导,参加旁听,协助调解。认为合议庭或承办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有不妥之处,及时向院长或审委会提出意见,以免错案发生。上述六大监督部门如果通报、监督、协助指导不到位,或弄虚作假,袒护相关部门的,不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还对监督部门处以同等处罚。
4、提高待遇,是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的基础。
俗话说,不吃草的马儿跑不快。要使法官不为利欲所动,公正司法,必须隆其地位,厚其薪酬。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与一般的脑力劳动者不同,其审理案件的行为是一种高智商的复杂劳动,应享受高收入、高地位的待遇。法官的收入应高于一般的公务员,这是世界的通例。理由有: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法律职业是一个高度专业化智力化的职业,他们理应得到较高的报酬;成为一名法官付出的成本比普通公务员高;法官的数量低于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员的数量,提高法官的收入不会给国家带来太大的财政负担;为法官提供优厚的经济待遇有利于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高薪虽然不一定养廉,高薪更容易养廉,高薪可以减少或杜绝法官“吃野食”。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实行低薪而伴之以严格管理,往往会使人牢骚满腹,人心离散,乃至远走高飞。人只有在优厚的待遇下才有可能忍受严格的约束,这是常理。在我国,法官的工资待遇是与同级别的公务员是一致的,这样的体制当然是对司法自治极为不利的。为了保证司法独立,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和权威,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我认为要预防司法腐败,一要适当地提高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的工资,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社会一般人的生活水平,并且还要略高一点,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有一个保持廉洁最起码的物质条件。二要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的晋级分开,单独建立司法人员晋级的一套程序,只要司法人员工作达到一定的年限,符合晋级的条件,组织部门就要给予考核认定。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治理司法腐败亦非一朝一夕所能够解决的,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地去探索、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