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解析:指导性案例与参考案例的区别与效力

人民法院案例库解析:指导性案例与参考案例的区别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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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上线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两种,二者有什么区别,分别有什么效力呢?
1.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是由最高法官业务审判部门和地方各级法院向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办公室推荐,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发布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和最高法院网站上,指导性案例在所有类别的案例中处于最高层级地位。
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应当参照是指,如果正在审理的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相似,法院必须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主要引述的是“裁判要点”部分,指导性案例事实上发挥着司法解释的指引效力,但因为指导性案例毕竟不是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法院不能直接援引作为裁判依据,只能作为裁判文书说理依据。
“应当参照”还指,如果案件审理法官不参照指导性案例裁判,必须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不予参照的理由。
2.参考案例
在此前的案例分类中,其实并没有明确的“参考案例”的分类,这只是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后出现的一种案例类型。
参考案例由各地法院主动报送,甚至案例库网站上部右侧有一个“推荐案例”的选项,普通人也可以推荐案例,但这些案例需要最高法院业务审判庭统一审查,最高法院研究室复核,最后由法官会议集体讨论后确定收录入库。前述可知,指导性案例最终是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所以,从产生程序上看,参考案例没有指导性案例规范严格。
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当天,最高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这里的“必须参考”弱于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但是,参考案例毕竟是最高法院审核后收录发布的权威性案例,除非特殊情况,法官一般会参考“参考案例”进行裁判。
但是,笔者近期频繁在案例库中进行检索,发现有一些参考案例裁判理由过于概括,从中无法总结出裁判要旨;有的案例裁判要旨表述不精炼,照搬裁判理由,抽象程度不够;有的参考案例中还存在错别字,等等,这说明参考案例与指导性案例的规范程度还存在一定差距,还需继续改进,未来希望案例报送部门严格认真编辑参考案例,最高法院相关部门加大对参考案例的审查力度,以确保案件质量,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裁判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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