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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国 教授、博导)
(原标题“论中国农村经济制度暨模式发展方向——基于宏观和国家治理的视角”,首发于《改革与战略》2017年第1期)
作者按语:自从改革开放开始,将欧美发展道路作为我国崛起的榜样的西化意识深入诸多决策者或者说顶层设计者的心中,而把“中国特色”的本来含义——结合中国与欧美不同之特殊国情——给遗忘了。本文虽然说是论述中国农村经济制度暨模式的发展方向,但实际上论述了包括中国农村经济制度暨模式在内的中国经济制度暨模式——即发展道路的问题。本文立足于强国富民的治理目标,结合中国当前与欧美在崛起之初所面临的国际国内两个方面的不同国情,得出了欧美发展道路不适合中国的结论(详见第五总结部分)。中国在世界性经济危机、西方保护主义兴起、新冠疫情的历史背景下,不得不抛弃欧美崛起时所经历过的出口导向的世界加工厂发展道路,而转向以内为主、以外为辅的双循环经济模式,从实践上证明了欧美发展道路不适合中国。但是,盲目西化的片面的城市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思维在顶层设计中仍然没有得到系统的纠正。
摘要:中国的农业以及农村经济,现在面临困境。片面的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战略带来了农业比较收益低,包产到户导致“三农”在社会财富分配中的谈判势力很弱,“三驾马车”理论指导下的发展方式导致国家财政面对农业农村经济衰退而无能为力,个人主义文化以及农业比较收益低又使我国农村农民无法组织起来。“农村集体合作社+多样化混合经营+政府扶持与计划管理”应该是我国农村经济制度(模式)发展的方向。只有社会主义的生产与文化才能解决中国乃至世界农业所面临的囚徒困境。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新型农村经济模式 国家治理 绿色发展
中国农村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模式,农业乃至农村经济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我国就业问题能否从宏观上得到解决(避免坠入西方资本主义之人口相对过剩困境),关系到我国粮食安全能否得到充分保障,关系到我国城乡经济结构是否合理,乃至于关系到我国经济是否能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即绿色发展)、中华民族是否能实现伟大复兴的重大问题之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农村经济制度与模式,不仅涉及农村土地所有制,还包括农村经济的生产组织和经营模式、执政组织对农村经济的有关政策规定(主要是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和对外政策对待“三农”的利益导向)。本文立足于实现我国可持续国强民富和国泰民安的国家治理目标,以史为鉴、以他国为鉴,结合时代的特征和我国所面临的生产技术性条件(包括国际环境条件),以探讨我国农村经济制度与模式发展的方向。
一、中国古代农村经济制度(模式)及其启示
有史以来,中国古代农村经济制度,大体经历了氏族部落社会的合作互助制、封建领主社会的井田制、封建地主社会的混合制。[①]有人将我国封建地主社会的农村经济制度称为地主制或雇佣制。这种称谓事实上并不是非常确切,因为在我国封建地主社会中,还存在大量的自耕农,而且地主大多将田地租佃给农民,自己只留一小部分田地让“长工”和家人耕种。
在生产技术水平极低的条件下,在人类社会关系刚刚开始形成、而且还非常简单的氏族部落社会,人类主要从事原始的渔猎采集和简单的农业生产活动,合作互助是他们唯一能够实现种族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
随着社会生产技术的进步(如夏代之青铜技术)和人口的增多,在中国华夏大地生活繁衍的部落不断壮大,部落之间为了争夺自然资源的战争就开始了,一个脱离生产的武装军事集团开始形成,并与氏族首领们合在一起形成统治集团,由于中国疆域广大、地理复杂,高度集权的两极分化社会并不利于国家治理,所以,封建领主社会逐渐成型,中国古人创造了与当时生产技术条件和崇尚王道文化相适应的井田制。
《孟子·滕文公上》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1]《春秋谷梁传》载,“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诗经》载,“雨我公田,遂及我私”。[2]
井田制,既有利于封建领主对领地的管理和保卫,又有利于调动农业生产者积极性发展生产,钱穆称之为“耕稼民族的武装开拓与垦殖”[3]的一种制度安排。
“中国古代的井田制经过春秋战国而趋于解体,最后以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颁布法令‘使黔首自实田’为标志。春秋战国时期,王室土地渐渐被诸侯瓜分,名义上属于天子的国有土地被私人占有,土地私有制出现;以及生产工具的变革、牛耕的推广、兴修水渠灌溉条件的改善、人口增加和耕地面积的大大增加,使得社会经济进入了一个空前的自我促进(生产发展——人口增加——生产发展)的快速发展阶段。经济的发展直接导致了对上层建筑变革的要求,以致于导致持续了几百年的诸侯混战,而在这过程中,大批对领主具有依附性的农民(邑人)的地位通过战争得到提高或者在战争中死去,同时脱离领主土地的自耕农由于技术进步也通过荒地的不断开拓而增多(中国广袤的疆土为他们提供了这样的空间),井田制逐渐土崩瓦解。”[4]
“中国古代随着井田制的解体,逐渐形成了土地国有和私人所有制并行前提下的佃农制和自耕农制(作者称之为混合型农村经济制度),持续了两千多年,并为中国灿烂的封建文明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西方学者称之为“传统小农经济”;但恰恰是这个“传统小农经济”,是有史以来最富有生命力的农业经济制度。[5]
然而,中国封建地主社会的农村经济制度并不局限于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土地所有制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模式,它还包括政府对“三农”的赈济、反土地兼并等政策(虽然在不同的朝代,执行的程度不同,但作为一种制度却是存在的)。
刘明国等通过对中国封建地主社会的农业生产模型和美国现代农业生产模型的比较,论证了中国传统农业生产组织经营模式的科学性,他们认为:
“与中国的小农经济相对照,资本主义商品化生产的脆弱性显而易见:‘不增长’就要‘破产’(而市场的有限性却总是限制着它的增长),生产资料价格、工资、地租、货币资本利率的提高都可以导致它亏本破产,更不要说资源环境引发的经济增长极限了。世人所推崇的美国现代农业,如果不是政府巨额的补贴和完备的风险保障制度,同样也会因为产品相对过剩而破产的。”
“玉米价格的变化、生产成本的变化都显著地影响美国现代农业再生产的可持续性,只有在价格行情好、产量好、生产成本又处于低位时才能保证盈利。然而,这三者都不是农场主自己可以左右的。如果说,自给自足传统农业的再生产能否持续主要受限于自然条件和生产成本中的租税两个因素的话,那么,制约美国现代农业再生产能否持续的因素就远不止这两个因素。美国机械化商品化的现代农业,在肥料、种子、燃料动力的供给日趋被少数寡头垄断的情况下,在市场风险的危及下,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可以说彻底丧失了,以致于必须依赖政府补贴再生产才能得到持续。”
“总之,中国传统的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佃农制和自耕农制并不是一个脆弱的经济结构,而是在人多地少(包括人口总量规模大)、没有足够大外部工业品市场的条件下一个具有科学性的、先进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6]
中国的混合型农村经济制度,一直延续到民国。从上述中国古代农村经济制度的演变,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影响农村经济制度的,不仅有诸如国家疆域大小、土地资源多少、人口多少、生产工具、外部环境等生产技术性条件,还有社会的主流文化。文化,作为一个存在于人类内心深处的客观条件,在历史演变的长河中,它总是与生产技术条件一起发挥着制约的作用。
第二,中国未来农村经济制度与模式的构想,必须要考虑农民现在所推崇的文化。如果中国当今的农村青年们,大多是由个人主义文化所主导,那么,像下文所谈及的以色列的农村合作社或者是回归中国计划经济时期之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就很难想象能实现的。
二、日韩和以色列等农村经济制度(模式)及其启示
在当今世界,除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家庭农场+规模化机械化商品化+政府扶持”农村经济制度与模式外,比较有代表性的,还有日韩和以色列的农村经济制度暨模式。[7]
1.日本、韩国和以色列农业生产的主要特征
与美国不同,农业自然条件差,是日本、韩国和以色列农业生产的主要特征之一。日本和韩国的耕地绝大部分是山地和坡地,而且人均耕地面积很低(韩国人均耕地面积约0.55亩,日本人均耕地面积约0.53亩)。[②]以色列的土地大部分是沙漠,农业生产自然条件更差。
但是,其结果是却是大有不同的,以色列在中东地区是重要的农产品出口国(当然,也进口部分农产品),日本和韩国都是主要的农产品进口国,而且韩国的农产品价格还比较高(以至于吃肉在韩国近年来都成为了奢侈品)。
如表1所示,1980-2012年,日本的农产品进口额一直远大于出口额(数据缺失年份,从前后数据变化趋势来看,作者推断不会有大的变化);2001-2012年,食品进口额一直远大于出口额,农产品和食品净进口额由744.19亿美元增加到1569.09亿元、年均增长10.07%;2013年,农产品和食品进口量仍然远大于出口,只是总量略有下降。
表1日本1980-2012年农产品和食品进出口情况(单位:亿美元)
年份 | 农产品进口额 | 农产品出口额 | 农产品净进口额 | 食品进口额 | 食品出口额 | 食品净进口额 | 农产品与食品净进口额 |
1980 |
177.47 |
9.14 |
168.33 |
|
|
|
|
1990 |
286.59 |
11.65 |
274.94 |
|
|
|
|
1995 |
411.81 |
|
|
|
|
|
|
1996 |
|
17.50 |
|
|
|
|
|
1997 |
382.05 |
16.39 |
365.66 |
|
|
|
|
1998 |
347.57 |
15.58 |
331.99 |
|
|
|
|
1999 |
352.80 |
16.60 |
336.20 |
|
|
|
|
2000 |
621.85 |
43.95 |
577.90 |
|
|
|
|
2001 |
345.85 |
24.80 |
321.05 |
453.83 |
30.69 |
423.14 |
744.19 |
2002 |
336.27 |
16.21 |
320.06 |
448.47 |
24.35 |
424.11 |
744.17 |
2003 |
369.90 |
17.00 |
352.90 |
470.97 |
22.46 |
448.51 |
801.41 |
2004 |
414.80 |
18.70 |
396.10 |
527.22 |
28.28 |
498.95 |
895.05 |
2005 |
659.47 |
60.07 |
599.40 |
536.54 |
28.38 |
508.16 |
1107.56 |
2006 |
423.30 |
20.40 |
402.90 |
521.19 |
30.79 |
490.4 |
893.30 |
2007 |
688.20 |
75.70 |
612.50 |
553.76 |
34.58 |
519.18 |
1131.68 |
2008 |
807.70 |
83.70 |
724.00 |
663.38 |
38.82 |
624.56 |
1348.56 |
2009 |
676.63 |
78.95 |
597.68 |
579.6 |
38.17 |
541.43 |
1139.11 |
2010 |
774.51 |
101.68 |
672.83 |
637.19 |
54.71 |
582.48 |
1255.31 |
2012 |
937.24 |
108.59 |
828.65 |
788.36 |
47.92 |
740.44 |
1569.09 |
2013 |
859.94 |
107.69 |
752.25 |
716.55 |
42.91 |
675.64 |
1427.89 |
数据来源:1980-2010年数据由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2015年)资料整理而得,2012年和2013年数据分别由2014年和2015年的《世界统计年鉴》资料整理而得。
如表2所示,1980-2013年,韩国的农产品进口额一直远大于出口额(数据缺失年份,从前后数据变化趋势来看,作者推断不会有大的变化);2001-2013年,食品进口额一直远大于出口额,农产品和食品净进口额由121.39亿美元增加到406.88亿元、年均增长19.6%;农产品和粮食净进口额呈不断扩大态势。
表2韩国1980-2013年农产品和食品进出口情况(单位:亿美元)
| 农产品进口额 | 农产品出口额 | 农产品净进口额 | 食品进口额 | 食品出口额 | 食品净进口额 | 农产品和食品净进口额 |
1980 |
33.03 |
6.41 |
26.62 |
|
|
|
|
1990 |
64.59 |
11.45 |
53.14 |
|
|
|
|
1995 |
96.73 |
|
|
|
|
|
|
1996 |
|
16.51 |
|
|
|
|
|
1997 |
97.10 |
18.10 |
79.00 |
|
|
|
|
1998 |
67.63 |
16.56 |
51.07 |
|
|
|
|
1999 |
73.20 |
16.90 |
56.30 |
|
|
|
|
2000 |
128.37 |
42.98 |
85.39 |
|
|
|
|
2001 |
82.70 |
16.00 |
66.70 |
80.43 |
25.73 |
54.69 |
121.39 |
2002 |
89.58 |
16.77 |
72.81 |
91.28 |
26.39 |
64.88 |
137.69 |
2003 |
96.60 |
19.00 |
77.60 |
100.13 |
27.08 |
73.05 |
150.65 |
2004 |
106.20 |
21.30 |
84.90 |
112.25 |
|
|
|
2005 |
167.73 |
52.85 |
114.88 |
114.93 |
31.79 |
83.14 |
198.02 |
2006 |
123.80 |
23.60 |
100.20 |
129.95 |
29.87 |
100.08 |
200.28 |
2007 |
|
|
|
157.71 |
34.11 |
123.60 |
123.60 |
2008 |
|
|
|
195.89 |
40.31 |
155.58 |
155.58 |
2009 |
210.97 |
71.63 |
139.34 |
161.55 |
41.09 |
120.46 |
259.80 |
2010 |
266.14 |
93.46 |
172.68 |
191.34 |
51.30 |
140.04 |
312.72 |
2012 |
330.76 |
126.28 |
204.48 |
249.41 |
65.75 |
141.04 |
345.52 |
2013 |
333.86 |
118.05 |
215.81 |
252.64 |
61.57 |
191.07 |
406.88 |
数据来源:1980-2010年数据由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2015年)资料整理而得,2012年和2013年数据分别由2014年和2015年《世界统计年鉴》资料整理而得。
如表3所示,韩国在2000-2013年期间,农产品和食品价格不断上涨——农产品生产价格水平上涨了40%有余、食品消费价格水平上涨了约80%。
表3 韩国2001-2013年食品与农产品价格指数
年份 | 食品消费价格指数 | 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 |
备注 |
2001 |
|
104 | 价格指数以2000年为基期。 |
2002 |
107.7 |
106 | |
2003 |
112.4 |
112.9 | |
2004 |
119.5 |
126.7 | |
2005 |
128.6 |
122 | |
2006 |
129.2 |
118.2 | |
2007 |
132.4 |
122.2 | |
2008 |
139.1 |
123.2 | |
2009 |
149.5 |
130.66 | |
2010 |
159.2 |
144.08 | |
2011 |
172.1 |
150.70 | |
2012 |
178.9 |
156.04 | |
2013 |
180.5 |
144.08 |
数据来源:由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2015年)和《世界统计年鉴(2012-2014)》资料整理所得。
但是,日本近年来的农产品和食品价格水平却并没有像韩国那样快速上涨,如表4所示:在2000-2013年期间,农产品和食品价格水平基本没有什么变化、非常稳定,而且食品消费价格水平还出现了下降的情况。
表4日本2000-2013年农产品和食品价格水平
年份 | 食品消费价格指数 | 农业产品生产价格指数 |
备注 |
2001 |
101 |
|
价格指数以2000年为基期。 |
2002 |
100 |
98.6 | |
2003 |
98.2 |
98.4 | |
2004 |
102.6 |
99.3 | |
2005 |
99.8 |
98.4 | |
2006 |
98.2 |
98.4 | |
2007 |
97.2 |
97.4 | |
2008 |
98.5 |
101.8 | |
2009 |
101.9 |
101.9 | |
2010 |
101.7 |
101.7 | |
2011 |
101.3 |
101.1 | |
2012 |
101.4 |
105.3 | |
2013 |
101.3 |
108.9 |
数据来源:由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2015年)和《世界统计年鉴(2013-2014)》资料整理所得。
而在沙漠上建国的以色列的农业,在令世人惊叹之余,还让世人赞美不已(虽然其农产品的进口还是要大于出口),如表5所示:1990-2013年间,农产品出口呈现出增长的态势。
表5以色列1990-2012年农产品出口情况
年份 | 农产品出口额(亿美元) |
1990 |
12.89 |
1999 |
12.00 |
2000 |
11.82 |
2001 |
10.40 |
2002 |
10.22 |
2003 |
11.80 |
2004 |
14.30 |
2005 |
17.25 |
2006 |
|
2007 |
22.50 |
2008 |
21.70 |
2009 |
21.44 |
2010 |
23.06 |
2011 |
|
2012 |
24.33 |
2013 |
25.88 |
数据来源:1990-2010年数据来源于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2015年),2012年和2013年数据分别来源于2014年和2015年《世界统计年鉴》。
2.日本、韩国和以色列的农村经济制度暨模式
为什么日本近年来农产品和食品价格水平能保持稳定,而韩国不能?为什么以色列能出口农产品,而韩国吃肉都成了奢侈品?我们可以从其农村经济制度的不同找到一些原因。
日本通过明治维新,农村经济制度由封建领主制转变为了封建地主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占领军的主持下,日本农村经济制度转向了自耕农制度(这一制度的关键,在于规定了每户农民可拥有耕地的上限,以避免雇佣地主出现)。[③]
随着1952年《农地法》的颁布以及后来(1961年、1970年和1980年三次)的修改、1961年《农业基本法》和1980年《农用地利用增进法》的颁布,日本农村经济制度大体经历了如下演变:先是“自耕农+农协+政府保护”的农村经济制度(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后是“兼业雇佣+农协+政府保护”的农村经济制度(1973年-1975年经济危机后至今)。
“自耕农+农协+政府保护”的农村经济制度,使日本农业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稻米不仅实现了自足,而且还有剩余。但随着日本工业在“二战”后的快速发展,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农民的收入水平比城市居民增长慢——“1960年,每一农户平均年收入仍仅为41万日元,仅比1950年提高93.4%,而同期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却提高1.47倍”;日本兼业农民开始增多,“1987年全国从事农业劳动的1200万人中,有800万是第二类兼业者(即以非农业为主、农业为辅的劳动者),其中80%以上又是雇佣工人”。[8][④]
由此,“兼业雇佣+农协+政府保护”的农村经济制度在日本形成。这一制度,既有利于日本农民兼业非农业以提高其收入水平,同时,还不至于导致农业生产衰退。因为农协的存在和政府对农业的保护,使得农业生产本身有利可图、而不是像中国当代农业在很多地方那样是亏损的。日本农协的存在,使日本农民在农资市场和农产品销售市场上不至于处于弱势,避免了中国改革开放期间农业和农民所面临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实际上就是“三农”在市场上的经济谈判势力弱[9])。而日本政府在财政、金融和农产品价格等方面的一系列保护政策,也使农业生产不至于亏损。
日本实行保护农业的农产品价格制度,很好地应用了中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之“和为贵最优产业结构理论”和“轻重理论”,并借鉴了中国古人所用之“平准”、“赈济”政策,大体有以下内容:对大米和烟草类产品实行管理价格制度、对猪牛肉和蚕茧生丝实行稳定幅度价格制度、对马铃薯红薯甜菜麦类实行最低价格保证制度、对大豆油菜籽和加工用牛奶实行差额补贴金制度、对蔬菜仔猪小菜牛蛋类和加工用水果实行稳定价格基金制度。[10]
然而,政府对农业的强有力支持,是建立在财政有充分的实力为前提的。当一国政府不能从非农产业获得足够财政收入时,这种农村经济制度就难以维持了。按国内著名农业经济学家温铁军的调查,日本近年来也有农户破产。
韩国的农村经济制度在“二战”后,也是经历了一番演变的:先是实行“自耕农制”(独立建国后至1957年),1957年后实行的是“自耕农+农协”制;至于政府对农业农民的政策导向,先是任其自生自灭,后是“稍微扶持+提高农产品价格”,在城市居民难以承受农产品的高价时,又加大农产品进口,这反过来对本国农业产生了极大冲击。
比较日韩“二战”后农村经济制度,我们可以发现:
第一,韩国政府并没有真正重视过农业,也未制定并实施过如日本那样的系统的农业保护政策,即使支持农业也主要是涉农信贷和投资(而不是财政上倾向于“三农”的再分配),伴随工业和城市的发展,使得城乡收入分配出现差距,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迁移(见表6),“老人村”、“无人村”出现,年轻人对从事农业生产不感兴趣,农业生产面临危机。
表6 1980-2012年韩国从业人数与农业人口状况
年份 |
从业人数 (万人) | 农业、狩猎和林业从业人数(万人) | 农业、狩猎和林业从业人口比重(%) |
备注 |
1980 |
1368.3 |
|
|
(1)1983年数据为农村劳动人口占全国经济活动人口比重。 (2)1997-2000年,农村人口减少了1000万人,农业从业人口占全国劳动力总数比重由50%降至8.5%。* |
1983 |
|
|
29.7* | |
1990 |
1809 |
|
| |
1995 |
2043.2 |
241.9 |
11.84 | |
1997 |
2110.6 |
227.6 |
10.78 | |
1998 |
1999.4 |
239.9 |
12.00 | |
1999 |
2028.1 |
226.4 |
11.16 | |
2000 |
2116 |
216.2 |
10.22 | |
2001 |
2157.2 |
206.5 |
9.57 | |
2002 |
2216.9 |
199.9 |
9.02 | |
2003 |
2214 |
187.7 |
8.48 | |
2004 |
2256 |
174.9 |
7.75 | |
2005 |
2286 |
174.7 |
7.64 | |
2006 |
2315.1 |
172.1 |
7.43 | |
2007 |
2343 |
172.3 |
4.00 | |
2008 |
2358 |
|
| |
2009 |
2351 |
|
| |
2010 |
2383 |
157.3 |
6.6 | |
2011 |
2424 |
|
| |
2012 |
2468 |
|
|
数据来源:1980-2009年数据来源于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库(2015年);2010-2012年数据来源于《世界统计年鉴(2014)》;“*”数据来源于霍美丽,侯振宇.韩国农产品流通现状及经验教训[J].世界农业,2008,(11):56-60.
第二,农协的存在,使得日韩农民在市场上的谈判势力地位有所提升,以至于他们可以在社会收入分配中占据有利地位——或通过政府扶持(如日本)、或通过提高农产品(如韩国)而获利(这是在农业产出大幅度下降后出现的,而且也主要对地主增收有显著性),但韩国的农协似乎没有日本的力量强。
第三,日本保障了农产品价格的稳定,让城市居民减轻了食品支出负担,却加重了财政负担;[⑤]而韩国虽然没有因为对“三农”的政策扶持而加重财政负担(见表7和表8),却让农产品价格大幅上涨,将负担转嫁到城市居民头上了(见上表3)。
表7 2011-2013年韩国财政收支情况(单位:万亿韩元)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收入 |
270.5 |
311.5 |
314.4 |
支出 |
258.9 |
293.0 |
300.2 |
盈余 |
11.6 |
8.5 |
14.2 |
数据来源:中国外交部官方网站公布韩国国家概况(2015年7月)。
表8韩国1994-2011年中央政府财政盈余占GDP比重
年份 | 中央政府财政盈余占GDP比重*(%) | 中央政府财政盈余占GDP比重**(%) |
1994 |
2.12 |
1.96 |
1995 |
2.45 |
2.26 |
1996 |
2.60 |
2.40 |
1997 |
2.64 |
2.43 |
1998 |
1.25 |
1.15 |
1999 |
1.33 |
1.21 |
2000 |
4.37 |
4.15 |
2001 |
2.72 |
2.58 |
2002 |
3.64 |
3.45 |
2003 |
1.71 |
1.61 |
2004 |
0.1 |
0.09 |
2005 |
0.91 |
0.86 |
2006 |
1.14 |
1.07 |
2007 |
2.32 |
2.17 |
2008 |
1.64 |
1.52 |
2009 |
0.02 |
0.02 |
2010 |
1.65 |
1.53 |
2011 |
1.82 |
1.69 |
数据来源:“*”和“**”数据分别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2015年和2016年公布国际年度数据。
以色列农村经济制度,除了政府大力扶持外,最值得称赞的是其生产组织模式——土地国有制下的农村合作社。以色列合作社的存在,关键之处有两点:(1)以色列人的先驱在建国前形成的“不想被人剥削、也不想剥削别人”的平等文化,正是这种文化的存在,避免了农村出现两极分化,从而有助于农村劳动力的稳定(物质形态之人力资源因素能得到足够补偿);(2)提高了农民在农资市场和农产品销售市场上的谈判势力(再加之政府的大力扶持),使得以色列农业不至于亏损乃至衰落(价值形态上能得到足够补偿)。当然,以色列非农产业能从国际贸易中获得利润,也是为其财政扶持农业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
3.启示与扩展讨论
从上述以色列和日韩“二战”后农村经济制度暨模式的介绍,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片面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会导致农业比较收益低,进而会使农业衰退、农村空壳化;在工商金融业面前,农业处于弱势,尤其是在商品货币化程度非常高的今天,农业相对于工商金融业的弱势更是明显。[⑥]
第二,自由市场——让农产品涨价来促进农业生产——不仅无法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而且也无助于安民;[⑦]通过进口来平抑农产品价格的做法,更是无助于本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若采用国家再分配的手段,那么财政负担加重就是难以避免的。
第三,为了实现国泰民安的国家治理目标,执政组织在农产品价格和财政负担之间需要找到平衡点——既要让民众能够过上小康生活,也要让国家财政可持续。这其实又涉及到国家财政在不同产业、不同群体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的能力和尺度,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在性质上和职能上的定位。[11]
第四,人口的自由流动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农村合作社的存在是未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模式发展的方向,否则,无法解决日韩当前农业生产所面临的困境。
农业面临困境,不仅是日韩美等国如此,印度这个人口大国和农业大国也是如此。 据报道,印度从1995年至2014年这19年以来,有29万农民自杀,文中记载了印度农民悲惨的生存状况:
“债主2010年借给安德拉邦姆素古拉的丈夫800美元,但收取的年利率却高达24%,4年来,利滚利,这笔债现在达6500美元。姆素古拉的丈夫两年前上吊自杀。由于受干旱影响,再加上无钱贷款灌溉农田,姆素古拉根本无法取得好收成,无钱还债。在医院进行检查时,医生称她可能很快就会精神崩溃”。[12]
该报道清楚地揭示了印度农民自杀的直接原因:“收入锐减和农产品价格相对下降是印度农民自杀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气候、自然灾难导致作物减产也是农民面临的困境之一”。[13]2015年印度农民自杀在继续,仅1-6月马哈拉施特拉邦就有1300人自杀,大有超过2014年记录的趋势。[14]
从下文看,中国这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在改革开放期实行重工主义,也遭遇了同样的难题。实际上,这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问题,早在十七十八世纪的法国、十八十九世纪的英国,在其实行重工主义时就已经出现了。这是一个具有时代性的世界性难题,即工业化城市化时代的难题。
三、中国当代农村经济制度(模式)的演变及其启示
1.我国当代农村经济制度(模式)的演变
在新中国成立后60多年的历史里,中国农村经济制度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先是计划经济时期由封建混合型农村经济制度向互助合作社、最终向人民公社的转变,后是改革开放时期,由人民公社向“集体和家庭双层经营制度”——实际上主要是(政府扶持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转变,及其向以“兼业雇佣 +政府局部补贴”为主的“双层经营制度”转变。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充分结合,为了实现社会财富分配的平等化(共同富裕),为了实现强国之目的,中国在共产党人的领导下选择了农村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下的互助合作制和人民公社制。这种以公有产权、计划生产和平等分配为特征的农村经济制度,虽然其间也因为管理和计划制定不科学等原因出现了一些挫折,农民也为国家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乃至牺牲,但从最后的结果来看,上述三个目的在总体上是实现了的。
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为了充分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中国选择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政府扶持”为主的“双层经营制度”。[⑧]这一制度安排,实事求是地说,确实极大地提高了中国农民的劳动热情(一方面农民享有了农业生产的剩余索取权,另一方面政府扶持保障了农民在相对和绝对两个方面的收入水平显著提高),再加之一系列先进农业技术的应用(如杂交水稻等优良品种、化肥的大量使用、农药农膜的使用等),我国的农业生产在改革开放初期(大约在1979-1985年期间)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尤其是在南方稻区)。
但是,中国农业生产在改革开放期间的快速增长,很快就面临了瓶颈:一是,在1984年和1985年,我国出现了卖粮难的问题,这是遵循物以稀为贵和弱肉强食的市场机制所无法避免的问题;二是,随着城镇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业产品定价市场化,农资等工业产品价格大幅上涨(1988年还出现了商品抢购潮),农业生产成本和农民消费成本提高,农业比较收益降低;三是,伴随1992年我国沿海地区出口加工业的大发展,以及后来的全国范围内的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农业比较收益长期低迷,农村劳动力开始大规模向城市流动。
由此,中国农村经济制度开始了新的变化:一是,政府在“国家财政难以承受保护价收购粮食负担”的理由下(国家财力都去补贴出口加工业和填补国企亏损了),实行“粮食管理部门的顺价销售”政策——低价(从农民手里)购进高价(向城市居民)卖出粮食,计划经济下的“粮站”被“国家粮食储备库”所替代,政府对农业生产的扶持本质上被取消(虽然各种扶持重视农业的政策依然频出),直到2006年取消农业税并对粮食主产区实现直补(2004年直补政策就已经开始)才有所改变;二是,一部分农民工成为兼业农民,实现“以工补农”;三是,一部分农户转移到城市,农村耕地出现集中化(但农业雇佣制在农业比较收益低的局面下,仍然处境艰难)。[15]
中国目前所面临的农村经济制度,与日本的“兼业雇佣+农协+政府扶持”制有相似之处(都有农民兼业和农业雇佣的现象),但是有很大的不同:第一,中国没有日本的农协,中国农民在市场上谈判势力很弱;第二,日本对农业生产的扶持是全方位的和强有力的,中国对农业的补贴是象征性的和局部的(甚至在2006年农业税取消前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农民还有较为沉重的税费负担);第三,中国大量农村青年转移到城市,农村出现了“空壳化”、农村已经出现了劳动力的季节性不足,而日本却没有出现这种现象(这跟日本农业收益较高且较为稳定有关)。
中国目前的农村经济制度,已经招致了众多学者的质疑和批判,主要焦点在于:一是农业比较收益低,不利于内需的增长和农村人口全面实现小康;二是粮食安全问题凸显;三是农村空壳化带来的老人赡养和孩子抚养等社会问题;四是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带来的一系列城市病(如城市交通医疗教育拥挤、城市就业难、城市社会治安恶化、城市垃圾与污染等);五是农村资源的闲置和房屋等资产的空置;六是农产品价格上涨带来的隐患(要是出现韩国那样连大学教授都“吃不起肉”,那国家治理就是失败)。
这给我们以下两个重要的启示:一是,在国家治理中,微观生产效率要与宏观效率统筹兼顾,不能为了前者而轻视后者;二是,市场微观上的调节要与政府宏观上的调控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三是,政府具有在不同产业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以期实现各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职责。
2.中国当前农村经济事实上陷入了困境
片面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战略带来了农业比较收益低,包产到户导致“三农”在社会财富分配中的谈判势力很弱,“三驾马车”理论指导下的发展方式导致国家财政面对农业农村经济衰退而力不从心,个人主义文化又制约着中国农村走集体合作化道路、进而无法提升其谈判势力。
片面的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战略,本身就是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更别说进步)相冲突的,它必然要牺牲“三农”利益的。挖肉补饥寅吃卯粮的凯恩斯主义的发展模式,本身就让国家财政负债累累,出口加工业要补贴,“保增长”要负债大兴土木、要补贴企业,国家财力大部分投入到了城市非农业和非农民手中,哪里还有力量来扭转农业乃至农村经济比较收益低的局面。
更重要的是,包产到户使得中国农民一盘散沙,他们不仅不能抬高农产品价格来获利,他们也根本不可能左右国家的经济决策,更不可能让国家政策走向真正重视农业的道路上来。“三农”的弱势,不仅体现在经济谈判势力上,还体现在政治谈判势力上。包产到户,让计划经济时期的人民公社解体了,但是类似于中国古代的地主乡绅阶层却没有形成,中国社会组织结构在城乡之间和农工商服之间的平衡被打破了。[⑨]
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实现我国农业乃至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重建中国乡村组织,不仅要提高他们在经济上的谈判势力,还需要提高他们在政治上的谈判势力(美国要是没有诸如布什家族这样的大农场主,美国农民要想获得国家财政巨额的补贴,恐怕也是困难的;日本要是没有组织程度高的农协,农民要想从国家获得巨额的补贴,同样是难以想象的)。[16]国内著名农业经济学家贺雪峰等,也认识到了这一点。[17]
四、中国农村经济制度暨模式向何处去
1.对中国农村经济制度暨模式发展方向观点的述评
(1)两种主要的观点、“四大派别”与简要点评
就目前而言,我国学术界对中国农村经济制度(模式)的发展方向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模仿欧美国家的农业生产规模化、机械化、商品化和土地私有化(又称自由市场派和现代化派);二是回归农村集体合作制。这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差别,后者是立足于共同富裕之社会主义,前者是立足于一部分人富有之资本主义。第一种观点以西化派人士为代表,邓小平是第二种观点的代表。
1990年,邓小平就提出了“两个飞跃”的理论,明确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18]
1992年,邓小平进一步强调了“两个飞跃”的理论:“农业要有两个飞跃,一个是废除人民公社,再一个是将来走到新的集体化。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农村的集体所有制,也是公有制的范畴。”[19]
除了从利益立场的不同来划分的上述两种主要观点外,贺雪峰认为我国当前“三农”政策中存在“三大派别”,即自由市场派、小农经济派、主流政策派(又称“适度规模经营派”)。[20]也还有人认为,严海蓉等人的观点算是我国“三农”政策中的第四大派别——“阶级分析派”。[21]
贺雪峰所谓的“主流政策派”或“适度规模经营派”,本质上是上述第一种观点与“小农经济派”的折中。“阶级分析派”也不过是对现存现象进行了一番描述和解释,对中国未来农村经济发展方向究竟该往何处去的问题,却未深入探讨。
贺雪峰为代表的“小农经济派”认为:第一,通过“生产环节的基本公共品由地方政府或村社集体提供”,以及结合发展“庭院经济”,“老人种粮为代表的小农经济”能够发挥出“极大活力”;第二,进城农民工,一方面可为“中国制造”提供“可靠的廉价劳动力”,另一方面还有利于农民致富;第三,这种小农经济的存在,“为应对经济周期提供了强大的农村稳定器和蓄水池”;第四,小农经济还降低了国家在社会保障上的压力,进而有利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22]
(2)对上述观点或派别的进一步评析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来看,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也在机械化方面大有长进(但在改革开放初期,诸如贵州等丘陵山区的农业机械,几乎被荒废弃用了),现在我国平原地区农业机械化程度其实已经比较高了,如东北地区、河南河北地区、两湖地区、新疆和陕西关中地区等。
随着我国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农村劳动力缺乏,贵州四川等山地坡地和丘陵地区农业机械程度近年来有所提高,但这些地区的农民更多选择的是抛荒,而不是选择以机械代替劳动力。事实上,在中国诸多的山地坡地和丘陵地区,在农业生产比较收益低下的前提下,即使用机械来代替劳动力可以节省部分成本,但仍然不能扭转务农不经济的处境(这存在一个断崖式的补偿空间);更别说,对于那些一家仅仅只有几亩分散的薄地的农户而言,用机械代替劳动力本身就是不经济的情况了。
机械化的前提是生产的规模化,而商品化又是生产规模化的必然结果。就是美国农业之高度机械化、规模化和商品化,也不能改变农业在当代社会财富初次分配中的弱势地位,也无法改变“多收了三五斗”的命运,没有政府的补贴扶持依然不能可持续发展。我国当前诸多种植规模稍微大一点的农户,如没有政府补贴,依然难以可持续发展的。[23]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搞得轰轰烈烈的农业产业化——本质上就是农业生产规模化商品化,也并没有有效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24]
至于土地私有化导致的土地兼并,在中国历史上可谓比比皆是,而土地兼并带来的危害更是众所周知的(尤其是对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而言,土地成为广大民众最后的生活保障,在政府本身已是入不敷出负债累累的现实条件下,社会保障能在多大程度上保障民众的生活已然成了问题),以至于中国古代贤明的君王及其执政组织都是极力抑制土地兼并的。
以至于中国著名农业经济学家温铁军说:“我早就不认可所谓(农业)现代化了”。[25]
主张规模化经营的观点,其背后都隐含有共同的命题——生产规模大,生产效率高、利润率高,我国“三农”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了。这其实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在逻辑上,误将生产规模的任何扩大都当作生产规模大到足以形成垄断,进而可以获得可观的利润率了;第二,受西方主流经济学教科书上之规模效应理论所误导,忽略了决定利润率高低的因素不仅有生产成本一面还有产品价格一面,而且还混淆了物质意义上的投入-产出比率和利润率这两个概念;[⑩]第三,忽略了市场遵循的是物以稀为贵、弱肉强食的逻辑,对“多收了三五斗的悲剧”置之不顾;第四,忽视了农业生产尤其是粮食生产的公益性或公共品属性。
当然,从哲学的角度讲,“适度规模经营”的说法是有合理的,但问题是,究竟人均或户均或单个劳动力耕地面积是多少才算是适度呢,确定适度与否的标准和原则又是什么呢,“适度规模经营派”并没有说清楚。[11]中国的“三农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城乡之间社会财富分配格局失调以及相应的社会组织结构和制度政策不合理的问题,而不是物质上的投入产出比率低的问题(即不是单纯的生产力的问题)。
再说农村集体经济。虽然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曾经成功实践过、在改革开放时期仍然在南街村(河南)、礼泉村(陕西)、周庄(河北)等地表现非常成功,但是,在中国广袤农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很弱,甚至在不少乡村已经是名存实亡了(特别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大量的乡镇企业解体、农民大规模进城之后)。再加之,在改革开放后,大多数农民深受个人主义思想意识的影响,对集体经济认同感也是大为下降了;[12]尤其是在农业(农村)比较收益低的收入分配格局下,农村集体经济对农民而言更是缺乏吸引力。
我国2007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倡导农村合作经济后,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并不理想的事实,也说明了这一点。农业比较收益低与农村农民组织性差已经形成一个死结,成为阻碍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死结。只有政府利用强权强有力地介入,才能打破这个死结。
如果学习美国,选择走单纯的国家补贴的农村经济发展道路,那么国家财政就要有足够的余力,那么我们就必须调整国家发展方略,绝不能继续片面的城市化和工业化等所谓的“现代化”了,也不能继续急功近利的低效的“保GDP增长”了(事实上,习近平提出的“经济新常态理论”和绿色发展理念也是对此的否定),也自然要放弃寅吃卯粮挖肉补饥的凯恩斯主义了。
然而,这所涉及的,已经不仅仅是农村经济制度的问题了,而是涉及整个国家发展道路的问题了。而且,这仍然是停留在理论层面的理想化讨论,因为现实社会权力结构安排下的强势利益群体未必认可这么做。这是一个政治问题(思想意识形态的转变问题也是如此),不是经济学研究能解决的。所谓,“跳出农业看农业”,大抵是这个意思了。
另外,若农业生产自身长期不能自立,需要国家财政长期补贴才能存活,那么这样的农村经济制度(模式)也是不可持续的、不值得倡导的(如美国之主流农村经济制度暨模式),更何况,中国当前因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还根本不具有现实可能性:一方面,除了农业农村以外,城市非农业是容纳不了十多亿中国人的[26];另一方面,我国财政本身已经陷入了入不敷出的境地[27]。
至于薛宇峰等的“小农经济派”观点,我国改革开放后,以分散的家庭为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模式,在市场化机制作用下,已几近崩溃(如上文所述已陷入困境)的事实,已经给出了回答。在农业农村比较收入低的局面下,“老人种粮为代表的小农经济”是根本不可能持续的。五六十年代出生的老人之所以种粮,是因为他们离不开农村、又没有其它职业可做而只能从事农业。然而七十年代、尤其是八九十年代出生的农村人口,却并不是如此的,甚至不少人在思想观念上也鄙视农业劳动,根本就不懂农业生产技术。在村社集体经济有名无实、地方政府财政负债累累甚至面临崩溃危险的条件下,“生产环节的基本公共品由地方政府和村社集体提供”就是一句空话。
2.中国农村经济制度暨模式发展方向构想
作为人口大国,可持续的国强民富和国泰民安需要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农业乃至农村经济承担起我国就业安民和保障粮食安全的重任,需要在农业可持续发展基础上重新繁荣农村经济。甚至可以说,重新繁荣农村经济,已经成为破解我国当前所面临的宏观经济难题——内需不足、结构失调——之内在关键——以促使产业结构、城乡人口-经济结构合理化。[13]
综合上述分析,作者认为,立足于可持续国强民富和国泰民安的国家治理目标,“农村集体合作组织+多样化混合经营+政府扶持与计划管理”应该是我国农村经济制度暨模式发展的方向,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经济模式。[28][14]
第一,农村集体合作组织为经营主体。
只有农村走集体合作经济道路,分散的农民才能平等地组织起来、以提高其社会谈判势力,进而转变他们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的不利地位。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性质之要求,也是可持续国强民富与国泰民安之要求。需要强调的是,在法律上,我们不能将农村集体合作组织等同于自负盈亏乃至允许破产的公司,这实际上对该模式的后两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第二,实行多样化混合经营,即商品化生产与自给自足生产相配合、工商服务业与农业相配合。
只有走农工商服混合经营道路,才能让农民在生产具有公共品属性的粮食等农产品基础上分享工商服务业的利润,才能实现以工商服务业补贴农业,才能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的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性能,进而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商品化生产还需与自给自足生产相配合。农民生产粮食等农产品,不仅为了城镇居民之需要,也为了自己家庭之需要,即农业生产还需要保留农民自给自足的功能。这也是农村集体经济不能走单纯的商品化生产或单纯发展工商业道路、进而避免出现资不抵债乃至破产的道理所在。[15]同时,也只有采用多样化经营,农村集体经济本身在市场中具有一定造血功能,才能减轻政府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负担(但这不代表农村经济的发展不需要政府扶持)。这是中国古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模式具有超强可持续性给我们的启示。
第三,政府扶持与计划管理。
政府扶持与计划管理,是有机的统一体,是农业生产的公益性与社会生产分配的社会主义的要求。
只有政府扶持,如按微利原则限制农资价格、禁止外国农产品对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冲击和恶性竞争、按价值形态上充分补偿农业生产成本的原则确定保护价收购农产品、低息甚至是无息贷款等金融扶持、政府出面组织引导农村经济和为农村培养输送人才、国家财政设立公益性的农业生产自然风险基金等。[16]中国分散的农民才能有效地组织在集体经济内,才能有效抵制外国大农场之农产品的冲击,中国农民相对收入水平的可持续提高才有组织上和政策上的保障。需要政府扶持,并不代表农村集体经济可以完全依赖于政府补贴。
只有对农业生产实行宏观上有计划的生产管理,才能避免“多收了三五斗”的悲剧——避免农村集体经济遭遇市场机制下的周期性风险,进而才能起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稳定发展、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对农民吸引力的功效。[29][17]
3.中国农村经济制度暨模式究竟向何处去
至于中国农村经济制度暨模式,事实上究竟会向何处去?我们可以做以下乐观和悲观的两个预判。
第一是乐观的预判。如果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能得到政府的有力扶持并顺利地将农民组织起来,按计划生产,走以农业为基础并发展工商服务业的多样化混合经营道路,那么我国农村经济必将出现新一轮的繁荣,由此也必将形成中国经济新的增长极。[18]
2015年10月12日,财政部发布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59号文件),说明中央政府已经肯定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性、也意识到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必须要国家财政大力支持。
尤其是在高铁和高速公路以及信息高速公路日益发达、全国贯通的今天,以前制约农村工商业发展的交通运输因素和信息因素在很大程度上被消除了,在政府扶持和计划管理下,实现以集体合作组织为经营主体的、农工商服混合经营的农村经济的繁荣,走出一条可持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经济发展道路,是完全可能的。
第二是悲观预判。如果我国政府在财政和金融等政策手段上,不切实采取力度足够的扶弱的利益导向(“三农”皆处于弱势)和扶持公益性事业(保障足够的质量安全的粮食生产,可以说是一国排在第一位的公益性事业,所谓“民以食为天”是也);如果我国的农民在组织形式上仍然是一盘散沙,在思想意识上无法克制个人主义;如果我们不能成功抵制外国农产品对国内农产品市场的冲击;如果我们还在利用国家强权去追求片面的工业化城市化,置“三大产业”之间的内在相互关系于不顾,不遵循“三大产业”之间循序渐进的发展规律;那么,上述理想的农村经济制度暨模式和重新繁荣农村经济是难以实现的。
若上述“农村集体合作+多样化混合经营+政府扶持与计划管理”农村经济制度暨模式不能实现,那中国农村经济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崩溃后,在弱肉强食、物以稀为贵的市场机制作用下,最终很有可能陷入农村两极分化的新型雇佣制中,韩国当前所面临“大学教授吃不起肉”的遭遇,我们就很可能无法避免。只有社会主义的生产与文化才能解决中国乃至世界农业所面临的囚徒困境(实际上,所有弱势且有公益性的产业都面临这样的困境)。
五、总结
上述认识可以用下图表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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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金钊.论邓小平文农村经济改革战略思想[J].陕西教育学院学报,1999(1):1-4.
[20][22]贺雪峰.当前我国三农政策中的三大派别[EB/OL].中国改革论坛,2015-02-11.
[21]林春.小农经济派与阶级分析派的分歧及共识 ——"中国农业的发展道路"专题评论[EB/OL].中国乡村发现网,2015-09-21.
[24]刘明国,王宏彬.对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反思[J].农村经济,2004(12).58-59.
[25]温铁军.我早就不认可所谓现代化了[J/OL].人物周刊,2015-07-30.
[28]徐慧.社会主义新农村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模式[J].海派经济学,2006(2):173-186.
[29]刘明国.中国特色现代农业风险保障机制[J].贵州社会科学,2014(10):124-128.
注释:
[①] 注:此处所指混合制,是指农村土地所有制既有国有也有私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模式既有佃农制也有自耕农制、经营范围是农工商混业经营。在氏族部落社会,由于尚无相对独立之城市经济,所以农村经济制度也就是其社会之经济制度。
[②] 资料来源:由百度百科韩国条目耕地面积数据和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2015年)人口数计算所得。注:韩国的人均耕地面积,亦说人均0.74亩(姜会明,刘连顺.韩国农业发展与农业政策[J].农业经济,1994,(8)):12-14)。考虑到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至今,耕地在不断被占用,那么人均0.55亩耕地面积的数据是可信的。不管是0.74还是0.55,这两个数据都说明韩国的人均耕地面积很少。
[③] 注:1946-1950年,日本土地改革规定(1952年《农地法》确认):不在村地主占有佃耕地不得超过1公顷(北海道不超过4公顷),自耕农占有的自耕地不得超过3公顷(北海道不得超过12公顷),不在村地主不得占有土地(参见綦好东,刘明厚主编.世界农业经济概论[M].青岛: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1:232-233)。
[④] 注: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中国农民工的形成与此很相似,但有很大的不同——日本的农业并未因此而受到多大的影响,而中国农业却面临粮食安全的危险和农村空壳化的问题。
[⑤] 注:日本中央政府公共财政债务占GDP比重,从2005年至2012年,由144.31%上涨到了195.99%(资料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2015年公布国际年度数据)。
[⑥] 注:类似的观点,其实早在战国时期,商鞅就已经注意到了。他在《商君书•外内》说道:“民之内事,莫苦于农,农之用力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转引自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简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111)。
[⑦] 注:中国改革开放时期,政府不断提高农产品价格,既未能扭转农民比较收益低的收入分配格局,也未能使得农业可持续发展,也说明了这一点。
[⑧] 注:其间的政府扶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2)限制农资涨价(仍然是计划生产和行政定价);(3)出口多余农产品;(4)农村人口的教育医疗等公益事业仍然是国家保障。
[⑨] 注:此处的“服”,是指包括金融业在内的服务业。
[⑩] 注:西方主流经济学之规模效应理论,只是在没有交换的单个经济主体内部(即纯粹的自给自足生产条件下)才成立,但是,常识告诉我们,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产品出现剩余和交换的需要就是难以避免的。
[11] 注:以贵州目前烟叶生产为例,单个家庭生产规模大体在30亩左右比较合适,超过该规模后,管理成本急剧上升,往往导致规模扩大带来的效益小于增加的管理成本(参见李家俊,刘明国.中国特色现代烟草农业生产组织模式:以贵州为例[J].贵州农业科学,2001(11):197-201)。这仅仅是对国家垄断且有计划生产经营的烟草行业(即该行业本身具有较高利润率,是强势产业)而言的适度规模。中国古代还从单个劳动力的耕种能力(以及耕地资源总量)来确定适度规模的标准,如丁男70亩等(日本“二战”后土地改革,基本上也是遵循这个原则)。就我国目前的不同地区而言,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分别应该是多少、确定适度规模的原则是什么,尚需进一步研究。
[12] 注:不仅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个人主义意识的制约,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也面临个人主义意识的制约。社会主义的文化与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是三位一体的,任何一方塌陷了,一国之社会主义性质就将难以保障(参见刘明国.二十一世纪中国道路的抉择——走向拉美陷阱,还是走向中华复兴[J].改革与战略,2015(2):26-33)。
[13] 注:中国经济结构与欧美经济结构存在以下两个重要的不同之处,(1)中国农民工可以在城乡之间来回流动,而欧美城市工人在失业难时无法流动到农村去(有个稳定的生活去处),且大部分工人集中在城市,所以欧美国家面临经济衰退时失业率提高,社会稳定性就会急剧下降,危机就到来了;(2)中国农村耕地是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即大多数农民工有耕地作为最后的生活保障,但是随着农村耕地的不断被占用和退耕还林,失去了这一保障的农民越来越多),而欧美农村耕地是私人所有制。这是中国经济较强韧性,在农村耕地所有制上的原因。然而,如果继续片面的城市化和工业化、乃至农村生产资源的私有化,形成诸如欧美国家人口比重较高的无产阶级,中国这一经济韧性将被消解。
[14] 注:作者在《论中国传统农业生产组织经营模式的科学性》中,对我国未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模式发展方向的提法,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小农生产+合作化+政府足够补贴与计划管理”。因以下原因而做如本文的修改:(1)政府扶持并不是一定要政府补贴,而是侧重于政策上的保护;(2)“集体所有制”与“合作化”合称“集体合作”,以区别于私有制性质的股份合作;(3)多样化混合经营,明确了新农村经济制度暨模式构想在生产经营方面的特征:(4)“小农生产”或“小农经济”的说法较为笼统,是属于欧洲中心主义的概念,且其本身还是一个语义含混的概念(“小农”究竟是指户均土地面积很小和没有雇佣关系呢,还是机械化程度低呢,或者还是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和自给自足为主呢?对应的“大农”又是指什么呢?是不是“小农”就一定缺乏生命力,而“非小农”就一定富有生命力呢?)。
[15] 注:当然,鉴于我国农村条件的复杂多样,从微观来讲也不能一概而论,具体的实现形式需要因地制宜,本文仅是从宏观和国家治理的角度来讲的。
[16] 注:试图以商业保险的模式来解决具有公益性的农业生产的风险,不仅在理论是错误的,实践也证明是失败的(参见刘明国.中国特色现代农业风险保障机制[J].贵州社会科学,2014(10):124-128)。
[17] 注:在中国古代,由于农业生产以自给自足为主,所以市场风险不是中国古代农业生产说面临的主要风险。但是,在中国城市化程度较高(城市人口比重已超过50%)的今天,中国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已需要大为提高,市场风险已然成为我国农业生产不可忽视的风险之一。如果按照城乡同等农产品消费水平来估算,那么,中国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需要达到50%左右——即农民人均生产两个人所需消费的农产品。
[18] 注:陈平也有类似的观点,即通过繁荣农村经济来形成中国经济未来新的增长极(参见陈平.中国调结构,到底怎么调——与吴敬琏、林毅夫商榷[EB/OL].观察者网,2016-1-30),但作者并不完全认同其通过土地整理、农田改造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