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有三

不孝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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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有三出自《孟子·离娄上》,是孟子在评价舜结婚的事情时说的话。即不能事亲(孝养父母、爱护家人),是一不孝;不能事君(恪守本分、忠义行事),是二不孝;不能立身行道,成为有道德的贤人君子,是三不孝。
 
中文名
不孝有三
外文名
bu xiao you san
出    自
《孟子·离娄上》
原    话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人    物
孟子

目录

  1. 1 出处
  2. 2 释义
  3. 3 相关谬传
  4. 4 辨析
 

出处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出自《孟子·离娄上》。是孟子在评价舜结婚的事情时说的。传说中,舜帝的父母不贤,导致舜帝一直没能娶妻,舜帝最后只好不告知父母,自行娶妻。
孟子评价: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
对于该段文字的解释,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汉代赵岐在《十三经注疏》中将“后”解释为后代的意思。第二,后代学者对该文有不同看法和译法,倾向于将“后”理解为“尽后代的责任”。尚无具体的学术性定论。
 

释义

东汉末年赵岐在所注的《孟子章句》中对此句解释为:“于礼有不孝者三,谓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不孝也;家贫亲老,不为禄仕,二不孝也;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不孝也。舜惧无後,故不告而娶。君子知舜告焉不得而娶,娶而告父母,礼也;舜不以告,权也:故曰犹告,与告同也。” [1]  很明显,赵岐明确了“三不孝”的具体所指,并将“无后” 解释为“没有后代”。
北宋孙奭在其所作疏《孟子注疏》曰:“正义曰:此章指言量其轻重,无后不可,是以大舜受尧二女,夫三不 孝,蔽者所暗,至于大圣,卓然匪疑,所以垂法也。‘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者,言不孝于礼有三,惟先祖无以承,后世无以继,为不孝之大者,而阿意曲从,陷 亲于不义,家贫亲老,不为禄仕,特不孝之小而已。‘舜 以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故孟子乃言 此,以谓舜受尧之二女,所以不告父母而娶,是为其无后 也,告之则不得娶故也。君子于舜不告而娶,是亦言舜 犹告而娶之也。以其反礼而合义,故君子以为不告犹告 也。”孙奭也对“三不孝”的内涵作了阐释,并指出舜是因为要娶亲生子承继先祖,是以虽然没有提前告知父母其娶亲之事而失礼,但其这一行为是符合道义的,是可以被理解的。
南宋朱熹在其所注的《孟子集注》中对“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一句也给出了自己的理解。“为无之为,去声。舜告焉,则不得娶,而终於无后矣。告者礼也。不告者权也。犹告,言与告同也。盖权而得中,则不离于正 矣。范氏曰:‘天下之道,有正有权。正者万世之常,权 者一时之用。常道人皆可守,权非体道者不能用也。盖权出于不得已者也,若父非瞽瞍,子非大舜,而欲不告而娶,则天下之罪人也。’” [2]  朱熹在此明确提出“为无之为,去声”。朱熹也是认为舜将娶亲之事禀告父母则不被允许,不娶就会无后代,因此他不告而娶,也是可以被原谅的。
清人焦循在其《孟子正义》中也阐述了自己的理解 : “孟子之书,全是发明周易变通之义。道不行而徒沈浮哺 啜,不可变通者也。为后不告而娶,可变通者也。赵氏以 权明之是也。告则不得娶,至于无后,故不告与告同。谓告,礼也,道也。不告与告同,则亦礼也,道也。告而得 娶而不告,与告而不得娶必告,皆非礼非道,于此量度之,则权之即礼,即道,明矣。” [3]  焦循同样认为: “告则不得娶,至于无后,故不告与告同。”
今人杨伯峻的《孟子译注》对此句的解释为:“不孝顺父母的事情有三种,其中以没有子孙为最大。舜不先禀告父母就娶妻,为的是怕没有子孙,(因为先禀告,妻就会娶不成),因此君子认为他虽然没有禀告,实际上同禀告了一样。” [4] 
由上论述可知,学界对孟子这句话的探讨都集中在 “君子以为犹告也”一句,而对“无后”的解释则大多沿袭赵岐所注,大同小异。
 

相关谬传

“不孝有三”出自《孟子·离娄上》:原文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
舜娶尧之二女,并不是男女双方情感的需要,也不是媒人的牵线搭桥,而是一个政治问题。据《尚书》、《史记》 等记载,尧年老时,想寻求一位继任者,众人推荐了舜,当时,舜是一个鳏夫,而尧却决定用六戚观人法考察他,于是把二女嫁 给了舜。假设以没有子嗣是大不孝的观念为价值标准,众人不会推荐舜,尧也不可能去考察他。所以,在此处孟子以舜不告而娶来论证孝不孝的问题绝对与传子孙以继香火无关。实际上,尧嫁二女的目的是考察舜是否具有成为继体之君的资格,无论这个资格涵盖哪些内容,肯定与婚姻子嗣无瓜葛,因为舜那时就是鳏夫。
因此,后世多采用的赵岐对“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的注释,与孟子“不孝者五”的内容相去甚远。孟子自己归纳有“不孝者五”:“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 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不孝者五”中的前三者是说 儿女自私,有条件或有能力赡养父母而不对父母进行赡 养;后两条是说儿女嫌父母丢脸面(一说让父母蒙羞), 或儿女给父母带来灾祸。这五条中只要有一条符合,那么 儿女就是不孝;除此之外都算不得不孝,当然未必都算得 上大孝。由以上孟子自己总结的“不孝者五”与“不孝有三”对比来看:作为“三不孝”之最大不孝“无后”并没 有出现在“不孝者五”之中,而孟子又是“智与言”之中 的佼佼者,这显然不合逻辑;此外,“从结构来看,二者也不一致。‘三不孝’之中既有下对上,又有上对下的,而‘不孝者五’之中全为下对上的结构,即子女行为对 父母的影响,这又符合孔、孟所尊崇的下对上的孝道结 构。”可见,孟子自己的“不孝者五”,不但内容具体无歧义,且符合孔、孟所尊崇的孝道结构,又为何创造“不孝有三”?这在逻辑上显然是不通的。
由此看来四百年后的赵岐之“三不孝”的解说,既没 有“不孝者五”合乎情理,在与孟子的诸多论述做比较之 下,它不仅与孟子本人关于孝的观念相牾,也和孟子之前 的儒家学者关于孝的思想大相径庭,显得荒谬至极。
所以,孟子的原意应该是:“不孝的表现很多,但以不尽后辈的本分为最。舜娶妻的时候没有禀告父母,是没有尽到后辈的本分。但君子认为,舜虽然没有禀告,但与禀告了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因为舜娶妻是在尧考察了舜的德行后决定把女儿嫁给他的,而此时,舜的父母对舜还有偏见,禀告他们并没有什么好处)。”
经中明明写的是:“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有人却偏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解释为:“于礼有不孝者三,事谓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不孝也;家贫亲老,不为禄仕,二不孝也;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不孝也。三者之中无后为大。”(见:《十三经注疏》)。这种脱离仁德——孝的本质,以形式论断孝道的错误诠释,导致许多人误认为不结婚、没有子嗣是最大的不孝。若是按照这种逻辑,一个人无论是地痞流氓,还是骗子无赖,只要给他爹妈生个娃,就算是大孝了吗?这显然与孔夫子“去除人欲,顺乎天理”、“三纲五常”的精神思想是相违背的,也是说不通的。因此说,后人以讹传讹,将“无后为大”理解为没有子嗣是最大的不孝,是对圣人理论思想的歪曲和误读。
如果人们非要依文解义,从形式上解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意思,可以这样理解:不能事亲(孝养父母、爱护家人),是一不孝;不能事君(恪守本分、忠义行事),是二不孝;不能立身行道,成为有道德的贤人君子,是三不孝。“无后为大”,是指没有后德,不能被后人所尊重、学习和效法。
 

辨析

首先,对“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这句话的理解,我们需要注意 舜娶的是谁?“舜有二妃,一曰娥皇,二曰女英,并尧之 女。”因众人推举舜继任帝位,为了对舜的德行进行考察,尧才把两个女儿嫁给他。舜知道自己“告则不得娶”“帝亦知告焉则不得妻也”,可见,舜娶妻是在尧考察了舜的德行后决定把女儿嫁给他的,而此时,舜的父母对舜还有偏见,禀告他们并没有什么好处,因此舜娶二妃都没有告诉其父母。
其次,近现代有学者认为:“‘不孝有三’中的 ‘三’不是实际数量上的三,而是虚指,用以加深程度。”“三”可解释为“多”的意思,用来加深 “舜不告而娶”的严重程度。“为无后也”应该是指舜娶 妻这件事没有告诉父母,是没有尽到做儿子应该尽到的责任。“为”应该解释为“是”“后”应该引申为“没有尽到做后辈的责任”。
最后,“君子以为犹告也”中“犹”:作名词使 用(形声。繁体字从犬,从酋,酋亦声。“酋”本义为 “加时加料酿制的醇酒”,引申为“长时间精心酿制”。“犬”与“酋”联合起来表示“长时间精心选育得到的目标犬”。)本义是经过远景规划和长期选育得到的良犬,转义是与选育设想和目标大体符合的犬崽,转义的引申是“如同、相似”;作副词使用为“还、仍然”之义,多用于书面语;作动词使用时也是“如同”之义。然 “犹”字在“君子以为犹告也”这句话之中显然既非名词又不是动词,而是副词“还、仍然”之义。此外,尧是君,舜是臣,在父和君两者相冲突时,舜选择了君,符合 “权”“道”和“变通之义”。在孟子看来这虽然可以被原谅,但是仍然需要告知父母。所以“君子以为犹告也” 这句话可以解释为:君子认为舜娶妻这件事还是应该告知父母。
因此,“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这句话整体的结构应该是: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是结论,‘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是孟子以舜所举的一个例子,‘君子以为犹告也’是出于对舜形象的维护所做出的对‘舜不告而娶’的 进一步解释。”因此,这句话可以解释 为:不孝的事情有很多种,没有尽到做后辈的责任是其中 最大的一种,舜娶二妃都没有告诉其父母,是没有尽到做儿子应该尽到的责任。(因为舜娶妻是在尧考察了舜的德 行后决定把女儿嫁给他的,而此时,舜的父母对舜还有偏 见,禀告他们并没有什么好处。)但君子认为舜娶妻这件事虽尽了忠,还是应该告知父母。
 
参考资料
  • 1.    李学勤.《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 2.    朱熹.《孟子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
  • 3.    焦循.《孟子正义》:中华书局,1987
  • 4.    杨伯峻.《孟子译注》:中华书局,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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