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对申诉、申请再审、申请监督次数限制性规定违法无效

司法解释对申诉、申请再审、申请监督次数限制性规定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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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对申诉、申请再审、申请监督次数限制性规定违法无效

(作者:黄福亿律师 134727703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申诉、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案件申请监督作出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规定,其中不乏对刑事申诉、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案件申请监督次数的限制性规定,具体列示如下:

一、最高法

0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26号

第三十一条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二、最高检

0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高检发释字〔2019〕4号

第五百九十四条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0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2014]18号)

第二十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不再立案复查。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再立案复查,但是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0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2013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

本文认为:最高法、最高检前述所涉对刑事申诉、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案件申请监督次数的限制性司法解释规定,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系“法院(检院)造法”,无效,应予废止或者停止执行:理由如下:

一、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对申诉、申请再审、申请监督均未对次数作出限制性规定。

二、刑事申诉、民事申请再审、民事案件申请监督所涉次数限制的前述相关规定,均属诉讼制度。根据立法法第8条及第(十)项的规定,诉讼制度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最高法、最高检,无权制定法律,无权对申诉、申请再审、申请监督的次数作出限制性规定。

三、令人目瞪口呆的“冤假错”案,昭示:对刑事申诉、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案件申请监督,因现行司法解释次申请(诉)数性的限制、阻却而极可能导致对“冤假错”的“压案”、部门保护、地方保护,春风难度地方(部门)关,甚至再也没有对“冤假错”案得到救济、纠正的可能了。

四、司法权威、司法效率、司法经济及所谓“滥诉缠诉”,均不应成为可能阻却对“冤假错”案纠正可能的口实。对刑事申诉、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案件申请监督作诉讼程序次数性限制,严重减损了对可能的“冤假错”案应予纠正的努力。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关于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对有关刑事申诉作出了新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对刑事申诉的次数未作限制。该司法解释第377条规定:

第三百七十七条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规定,申诉人只要对驳回申诉不服,就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就有权向作出驳回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且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审查、处理。本文入认为:该司法解释该条规定,显然修正了最高法前述所涉两个司法解释相应条款就申诉次数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司法解释适用规则,前述最高法旧的相关规定,应予默示废止。

202003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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