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答复不是行政行为 作者:刘坤齐 发布时间:2015-09-15

信访答复不是行政行为 作者:刘坤齐  发布时间: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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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5年5月,原告张某就其所在县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向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查处并对拍卖公司作出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经过取证调查后,认为原告等人的举报不实,于同年6月向原告等人送达书面答复,认定原告的举报不实。原告对被告的书面答复不服,认为被告没有依法履行处罚拍卖公司违法拍卖的行为违法。为此,原告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不处罚拍卖公司违法拍卖的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访答复不是行政行为,且该答复不对原告产生权益性,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评析: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认识信访答复的行为性质以及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弄清信访答复的性质之前,有必要对行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并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具有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发生或者损害权益,也就是说必须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权益。行政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单方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裁量性。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比较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从以上规定来看,对公民的信访没有列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及有关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答复就是受理的行政机关对信访的答复和解释,不具有权益性。行政机关对信访答复作出的解释性答复,应当属于《信访条例》的调整范围。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条例上》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从《信访条例》的内容来看,均没有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复议所调整的对象则是行政行为。也就是如果信访答复是行政行为的话,就会涉及到行政复议,就不会再次强调向上级机关复查。这样对信访人时间拉得长、上下级单位来回跑,既不利于依法行政,更不利于解决信访人的实际诉求。

信访答复既然不是行政行为,也就不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来源: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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