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正下名,标题意思是当事人对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本文以民事诉讼监督为题。
写这篇文章,因为这个复查是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新规定,原2013年11月20日发布并实施的“试行”是没有的。就是说在这次新“监督规则”之前的同级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的监督的《不支持监督决定书》是终局的,这样有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精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精神是针对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情形之一的,则由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权,而这一终局的决定,使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受到一定的影响。是不是因为这个原因?最高检办公厅2014年8月25日发了一个《民事行政检察厅与控告检察厅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第二次座谈会议纪要》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的规定,内容与新规定一致,只是表述有不同。但这个“纪要”各地执行不一,笔者代理过两个案件去过辽宁省检察院就明确告知目前没有开展这个业务。说明这一新规的重要性,使《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更加完备。
有必要指出,这次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同时,亦出台了新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同级检察机关作出的行政《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能否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附则中规定了一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本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所以,笔者认为是可以的。
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后,认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错误,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决定复查维持,并制作《复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
对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作者:李启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