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庭审结束时(未当庭宣判),有的审判人员宣布的是休庭,有的审判人员宣布的是闭庭;甚至同一个法官,对所承办的不同案件,庭审结束时(未当庭宣判),也是有的宣布休庭,有的宣布闭庭。
之所以在庭审结束时出现这种对休庭、闭庭适用混乱、不统一的情况,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休庭和闭庭的区别,也没有明确庭审结束时,什么情况应该宣布休庭,什么情况应该宣布闭庭,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休庭”和 “闭庭”有初步的规范外。这就使得法官对休庭、闭庭的理解存在分歧,尤其是对“闭庭”的理解。实践中对“闭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闭庭是相对于每次庭审程序而言的,每次的庭审活动都应作为相对独立的、完整的程序,都应该有始有终,在庭审开始时宣布开庭,就应在该次庭审结束时宣布闭庭,即每次庭审程序结束时均应宣布闭庭。另一种认为,闭庭是指一个案件所有审理程序的结束。整个案件的所有审理程序应为一个整体,从第一次庭审宣布开庭始至宣判过程结束是一个案件完整的开庭审理程序,期间不论是庭审人员休息、合议庭合议或是完结一次庭审程序,均应适用休庭;宣判过程结束时才能适用闭庭。一旦宣布闭庭,就表示该案件所有的审理程序均告终结。
上述两种理解的分歧在于:闭庭是每次庭审程序的结束还是整个案件审理程序的结束。笔者认为,休庭的意思是开庭审判程序的暂时中止,就像足球比赛中的“鸣哨暂停”,适用于合议庭合议、庭审人员休息等庭审程序的短暂停止,休庭结束后应该继续开庭。而闭庭的意思是一个案件所有开庭审理程序的结束,只要一宣布闭庭,就表示整个案件从宣布开庭始至宣判过程结束止的整个开庭审理程序的终结。在审判实践中,当庭宣判或者当庭调解成立的案件,庭审结束时宣布闭庭毋庸置疑;对于没有当庭宣判的,无论定期宣判前开了多少次庭,都只能宣布休庭,不能宣布闭庭;宣判结束,才是庭审程序的终结,此时才可以宣布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