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内定的“发改率”

被内定的“发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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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 2011年08月04日 01 版)

  在各级法院工作年度报告中,我们通常会看到,法院会将一年来一审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发回重审率、一审裁判正确率等作为一项审判业绩,向人民代表大会做报告。这些数据,也是人大代表是否通过法院工作报告的重要参考。

  然而,将很高的一审裁判正确率、很低的发回重审或改判率作为一项考核指标,能否真正反映出法官的办案水平?

  最高法院《2010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报告显示:2010年度,全国法院一审裁判正确率达到98.35%。“一审案件审判正确率达到了98.35%,二审法院和摆设差不多了。”北京律师尹富强表示。

  采访中,多名法官认为,案多人少是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长期存在的一个矛盾。在这种高强度下,“不出错,就是神仙了。如此低的‘发改率’,不得不让人产生质疑”。

  关于“发改率”,吉林省某县法院一位副院长说道:“不低不行。”

  原来,在这背后,是地方法院遵从的一项硬性考核指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提出具体的“发改率”要求,超过这个数字,法院的工作即被看作不合格。

  为了“达标”,法院内部不得不对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更低的“发改率”。并把每位法官审理案件的“发改率”和“考核”挂上了钩。“发改率”不合格,不仅会影响到收入,还会影响前途。

  在这种高压下,一审法院、法官和二审法院、法官的“私下沟通”、“内部沟通”也就越来越频繁。

  深圳市中院一位法官向记者透露,他所在的法院要求法官将“‘发改率’控制在10%以内”。

  “上级法院下达这项指标,如果下级法院超出这个指标,一方面说明下级法院法官办案质量有问题,同时也反映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不到位。”该法官说。

  为了将“发改率”控制在指标范围内,“两级法院有一个内部衔接,下级法院法官通常会向上一级法院法官请示汇报。上级法院法官如果会改判的,就会提前打声招呼。”他告诉记者。

  辽宁的孔法官也告诉记者,考虑到基层法官的考核,“我们一般不‘发改’,这会影响到他们评优、评先、年底奖金等方面。”

  深圳市中院一名有着多年工作经历的法官发现,“发改率”的高低,对当事人的上诉热情也会产生影响:上一年的改判、发回重审率会直接影响到下一年的上诉案件量。很多当事人因为觉得无望而放弃了司法途径中的二审这条自我救济之路,而其中的一部分选择了上访。

  (《法治周末》7.28 焦红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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