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象牙塔里教书育人的公职人员,复旦大学医学院动物实验室原正副主任敖红、黄爱民却利用职务便利,中饱私囊。一审法院认定两人共同贪污147万元,分别判处十年、十二年有期徒刑。
2014年10月,在中央巡视组的专项巡视后,复旦大学在整改通报中披露,“涉嫌违法行为的实验动物部有关人员正由司法机关依法审理”。5日上午,本案二审在上海一中院第五法庭举行,两名被告人认为“量刑过重”。庭审持续近两个小时,并未当庭宣判。
原审:共同犯罪贪污147万元
现年47岁的敖红系复旦大学实验动物科学部对外开放动物实验室原主任,另一名被告,48岁的黄爱民是这个实验室的原副主任。
动物部系隶属复旦大学的直属部门,在财务管理上视为二级单位,是集实验动物学教学科研、实验动物生产供应和动物实验技术服务三位一体的综合性公共服务单位。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2年10月间,被告人敖红、黄爱民经共谋,利用职务便利,由敖红以动物实验室的名义承接相关实验服务 项目,由黄爱民负责具体报销操作事宜,采用收取校内课题组校内支款凭证不计入动物部经费本账户,并提供虚假发票、伪造课题组人员签名的方式,报销套取钱款 共计110万余元予以侵吞;另外,敖红、黄爱民将截留的校内支款凭证转入SGF703008经费本账户内,再以实验材料购置费用等名义,以虚假发票报销的 方式,套取36万余元予以侵吞。
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敖红、黄爱民在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找其询问相关情况时,即如实供述上述基本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敖红退赃3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敖红、黄爱民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应由动物实验室承接的相关实验服务项目所得收益,以虚假发票报销的方式予以侵吞,共计147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
本案中,敖红主要负责承接项目,黄爱民主要负责结算、报销,两人各有分工,互相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敖 红、黄爱民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敖红有退赃行为,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爱民无退赃行为。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敖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判决被告人黄爱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被告人敖红、黄爱民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判决之后,两名被告均认为“量刑太重”,提起上诉。
激辩:关键证据“秘不示人”?
本案激辩的焦点之一,便是敖红和黄爱民能否承接项目?
检方援引证人黄德桥(动物部原党支部书记)的证言,证明两人不能承接,“首先是两人均未达到高级职称,根据动物部的规定不能承接服务项目,也没有经费本;其次,两人的本职工作是为动物部承接服务项目,否则会造成公私不分。”
对此,两名被告人均表示很冤枉,“其他同事也在做同样的事情,只要跟别人签合同,就可以去科研处领经费。”敖红认为,自己多年来都只是个讲师, 就是因为不能参与科研项目,拿不到数据,出不了高质量的论文,因此“打擂台”时每次都落败。她曾要求不做这个主任,但被领导拒绝。
黄爱民更是觉得不可思议,“校长曾在大会上号召大家开展科研项目,难道不允许?”他认为,如果不许一个教师开展科研项目,那他就没法在学术、职 称上前进,这是很粗暴的规定。而且,自己能做很多技术含量高的项目,例如建模、打针、灌胃等,如果只是承担行政职责而放弃多年积累的技能,显然不合理。
敖、黄的辩护人都认为,“这个所谓规定只存在于动物部的会议记录,但至今我们也未见真容。这条所谓规定,不仅违背了复旦大学主管科研的科技处的相关规定,也未经庭审质证。如果以这样一份道听途说的证据作为量刑依据,显然不当。”
激辩焦点之二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贪污金额是否合理?量刑是否过重?
实验动物需要特定的温度、湿度、气温、噪音、饲料、饮水等条件,工作人员的职责就是维持这一标准,为实验的动物提供打针、灌胃、造模、转基因保种等服务,记录死亡的数字。敖红介绍,动物实验室一般只是代养、管理大鼠、小鼠,明码标价一天多少钱。
按照敖红、黄爱民的陈述,他们“接私活”不是接这样差不多的,而是例如保种、模型等,这种服务产生的利润较高,能套取更大的利润。有些是上课的研究生找到他们,觉得效果不错,后来又多次合作。
辩护律师认为,不能把两人的劳动报酬、合理支出等也算入贪污金额,147万元的金额太高。原审法院认为,不论是以动物部名义承接的业务,还是以被告人名义承接的业务,凡是利用动物部的公共服务平台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完成的,其收益理应归属于动物部。
黄爱民说,承接实验室服务项目的成本主要是购买动物、试剂、车费、餐费等,套取利润就是将别人支付的校内凭证附发票直接去财务处报销,扣除一些成本就是利润,二人基本均分,其个人拿到约55万元。假发票从上海火车站购买的。
检察官则认为,原来的金额有280多万元,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审慎认定为147万元。根据现行刑法,判处十年徒刑在法定幅度内,并无不当。
自述:“希望戴罪之身还能有用”
庭审中,留出时间让两位上诉人单独陈述。
敖红——
学校领导找我谈话,我主动交待,案件侦办过程中都坦白,积极配合,有自首情节。多年以来,收入都不高,也没买房,一直租房住,但退赔时,我丝毫未推脱,而是尽全力去筹钱,学校也退了三十多万回去。
家庭特殊,单亲女儿,多年来都是我一个人养。孩子的父亲没人性,自始至终,都没有尽到一点父亲的义务,至今也不知道他在哪儿。如果我服刑,孩子就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
自己实际承担了两份工作,主要是教师,兼任动物实验室主管,但自己每月四五千元的收入,仅仅是作为教师的报酬,动物实验室主管是没有收入的。每个月四千多元工资,还有一千元左右的奖金,扣去房租,所剩无几,还要担负女儿的辅导班等费用,蛮吃力的。
去年,她因为我的事情,高考也没有考取,今年,在几个亲戚的资助下,正在努力复读,为自己的前程拼搏。刚刚18岁,正是迷茫的年纪,如果没人指引,她会走上哪条道路?把她一个人放在社会上,我很担心。
身为博士,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国家培养个博士不容易。如果可能,让我这个有罪之人,能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回报社会。希望能让我这个不算人才的人才,虽是戴罪之身,仍是有用之人,不要成为一个废人。
黄爱民——
1988年中专毕业后到上海医科大学工作至今,只是凭自己的技术吃饭。作为一名技师,我的动手能力很强,比如动物模型,别人做不了的,我能做。自己付出了很多,一只眼睛视网膜脱落,也是拼命做实验造成的后果。
我真的很冤,只是想帮助这个单亲妈妈,帮她做做科研,无意犯罪。自己患有慢性肾病,每天都要坚持服药。儿子在读小学,但患有阿斯伯格综合征,是轻度智障,智商低于常人。家里四个老人要照顾,身体也不太好。请法庭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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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腐曝光与专项巡视有关
两年前,中央巡视组进驻复旦大学,对其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专项巡视,发现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混乱,违规现象突出,存在腐败风险;二是江湾校区基建工程严重违规,发生质量事故,存在安全和腐败隐患。
2014年10月,复旦大学公布整改通报,科研经费、江湾校区基建工程成为校方自行整改的重点。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通报中首次提到了“实验动物部”,并称“涉嫌违法行为的实验动物部有关人员正由司法机关依法审理”。
复旦通报称,将“认真吸取实验动物部有关案件的教训,改革管理体制,建立全校统一的实验动物管理和生产服务体系,明确归口管理部门,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实验动物生产和服务标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早在2013年,就有复旦大学内部人士发网帖举报实验动物科学部前任领导及其亲信等“以各种手法集体贪腐10余年”,采用收受贿赂、私收现金、 隐匿收入、虚构支出、假发票套现、业务收入体外循环等违法手段,侵吞巨额国家科研经费和教学经费分赃,并侵吞广大职工的劳动成果,数额触目惊心,最低也有 数千万元。
据悉,除了敖红、黄爱民,动物部的其他的贪腐涉案人员也已受到法律惩处。